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是甚麼?找不到法例條文仍可能犯法

在香港法例條文找不到「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不等於不犯法。本文解釋普通法罪行、最高7年刑罰、判刑案例與48小時規則。

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是甚麼?找不到法例條文仍可能犯法

在香港法例條文找不到「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不等於不犯法。 這是一項普通法罪行,不是以同名條文直接寫在香港法例冊內的獨立成文罪。香港法院曾明確處理這項罪,英文為 preventing the lawful burial of a body。

如被裁定罪成,且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I(1)條的條件,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罰款。

不過,「非法處理屍體」只是便於理解的通俗說法,不是正式控罪名稱。更重要的是,藏匿、棄置或移走遺體不代表必然罪成;法庭仍須按實際行為、遺體能否獲合法及適當處置、是否有合法辯解及其他證據作判斷。


為甚麼找不到法例條文,仍可能犯法?

香港法律並非只有成文法。除了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條例,香港仍保留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決所確立的原則,也可以構成法律的一部分。

在 HKSAR v Grado Aileen Ongcoy 一案,區域法院記錄被告承認一項「違反普通法」的 preventing the lawful burial of a body,並按第221章第101I(1)條判刑。

香港警務處列出的罪行名單亦把 Preventing the lawful burial of a corpse 標示為普通法罪行。

因此,重點不是有沒有一條同名法例條文,而是:這項罪由普通法及判例確立,在香港仍可被檢控。


罪行和刑罰,為甚麼來自不同地方?

這裡要分清兩件事。

第一,罪行本身:阻止合法埋葬屍體源自普通法和判例,不是由某一條同名法例條文逐字定義。

第二,刑罰:香港法院在 Grado 案中,按第221章第101I(1)條處理這項普通法罪的刑罰。

第101I(1)條不是創設這項罪的條文。它適用於某人被裁定犯可公訴罪行,而除該條外沒有其他條例訂定該罪刑罰的情況。對這項普通法罪而言,罪行由判例確立,刑罰則有第101I(1)條的法定依據;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這項罪關注的是甚麼?

早期及現代普通法案例所說的「埋葬」,不只是把遺體放入泥土,而是指合法及體面的處置。英國上訴庭在 R v Hunter 的原則被後續案例反覆討論:在沒有合法辯解下,行為如實際阻止遺體獲得合法、適當的處置,便可能構成罪行。

教育內容不宜把這項罪寫成一條機械公式,例如「只要延遲程序」或「只要影響醫生判斷死因」就必然罪成。這些後果可以十分重要,但仍要回到個案:被告做了甚麼、該行為有否實際阻止遺體被合法及妥善處置,以及是否有合法辯解。

藏匿、棄置或移走遺體,可能是相關證據。若行為同時令當局難以發現死亡、調查死因或追查其他罪行,案情一般會更嚴重;但「是否妨礙調查」不應被誤寫成唯一或自動成立的構成要件。


是否一定與謀殺或誤殺有關?

不一定。這項普通法罪與殺人罪是不同罪名。即使未能證明被告造成死亡,仍可能出現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的控罪。

Grado 案中,法庭接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造成嬰兒死亡;驗屍後死因仍不能確定。被告承認把遺體包裹、藏起,再放在公廁,最終就一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被判刑。

另一方面,如案件涉及不法致死、精心隱藏遺體或阻撓調查,法庭可把這些事實視作嚴重因素。這不代表每宗案件都有相同刑期,也不應用個別駭人案件去預測另一宗案件必然判至法定上限。


最高刑罰是7年嗎?

是法定上限,但不是固定刑期。 第221章第101I(1)條適用於某人被裁定犯可公訴罪行,而除該條外沒有其他條例訂明刑罰的情況;條文訂明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在 Grado 案中,法庭指出這項罪最高可判監禁7年,但「沒有量刑指引」,刑期須按每宗案件的事實決定。法官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監12個月。

該案法庭重視的包括:執法機關能否得知有人死亡、死因調查會否變得不可能或困難、行為對死者尊嚴的影響,以及是否有精心策劃、焚燒或毀壞遺體以阻撓調查等情節。


兩宗案件實際判了甚麼?

2017年的 Grado 案(DCCC 33/2017)有公開判詞。被告承認把初生嬰兒遺體包裹、藏起,再放在公廁。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監12個月。判詞特別指出,本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刑罰須按個案事實決定。

2024年屯門一宗案件(FLCC 533/2024)中,兩名被告承認兩項阻止埋葬屍體罪。據法庭報道,粉嶺裁判法院判二人各監禁9個月,並考慮到有關遺體處置方式令死因未能得悉等案情。這宗案件未見公開判刑理由書,因此可作案件結果參考,但不應把報道概括成普遍量刑規則。

這兩宗案例說明,法律沒有一條「藏匿多久便判幾多年」的算式。刑期取決於罪行的實際情節、是否涉及其他罪行、行為有否影響死因調查、認罪及其他個人減刑因素。


住所內保存遺體超過48小時,是否同一罪?

不是。 這是另一項成文法規定,而且常被錯引為《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22條;實際相關條文是第112條。

第122條處理的是重葬等費用,並非「48小時」規則。

第112(1)條規定,任何人在供人居住的處所保存、促使保存或容許保存人類遺體超過48小時,除非遺體置於密封棺木內,便屬罪行。即使遺體置於密封棺木,若在該處所保存超過7日,仍須取得主管當局書面許可。

這項規定不要求控方另證明「阻止合法埋葬屍體」。

反過來說,單純觸犯第112條,也不等於已自動證明普通法罪。兩者的法律來源、構成條件和處理方式都不同。

第112條的現行罰則列為第1級罰款,以及每天50元的每日罰款;不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10萬元」。


合法殮葬程序是否一定要先有「自然死亡證明」?

這個說法過度簡化。死亡原因不同,程序也不同。

自然死亡個案通常涉及醫生簽發的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18),再辦理死亡登記、火化或土葬所需文件。食物環境衞生署、入境事務處及衞生署在聯合辦事處提供相關服務。

如屬非自然死亡,例如意外、自殺、毒物或暴力相關死亡,案件會交由死因裁判官處理。

官方指引說明,死因裁判官會決定死因,並可發出准許遺體埋葬或火化的命令。因此,不應一概寫成「所有遺體必須先由醫生證明自然死亡」。


如遇到死亡或可疑死亡,應怎樣做?

如有人突然死亡、死因不明、涉及意外、暴力或其他可疑情況,應立即報警或聯絡緊急服務,並避免移動、處置或隱藏任何可能影響調查的物品或遺體。

如屬已確認的自然死亡,家屬可按官方《A Guide for the Bereaved》處理死亡登記、火化或土葬安排,或由獲授權的持牌殯儀館/殮葬承辦商協助辦理。


常見問題

「非法處理屍體罪」是香港正式罪名嗎?

不是最精確的正式名稱。香港判例和官方資料可見的用語包括「阻止合法埋葬屍體」或「阻礙合法埋葬屍體」,英文為 preventing the lawful burial of a body。它屬普通法罪行。

沒有殺人,也可能觸犯這項罪嗎?

可能。Grado 案顯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造成死亡,並不妨礙其就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認罪及被判刑。

藏匿遺體就必定罪成嗎?

不能一概而論。藏匿可以是重要證據,但法庭仍要按行為是否實際阻止合法及適當處置、是否有合法辯解及全案證據判斷。

超過48小時規則是否在第122條?

不是。相關規定在第132章第112條;第122條處理重葬等費用。

密封棺木是否可無限期放在住所?

不是。密封棺木可構成48小時規則的例外,但在供人居住的處所保存超過7日,仍須主管當局書面許可。


References

[1] HKSAR v GRADO AILEEN ONGCOY [2017] HKDC 474

[2] 香港電子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3] Hong Kong Police Force List of offences kept in police conviction records

[4] Preventing lawful and decent burial: resurrecting dead offences

[5] R v Russell [2023] EWCA Crim 1080

[6] 香港電子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2條

[7] 香港電子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12條

[8] 香港電子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附表9罰則

[9] 食物環境衞生署:A Guide for the Bereaved

[10] 星島頭條:玻璃樽藏兩嬰屍案男女租客認阻埋葬罪囚9個月


本文只提供香港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普通法罪行高度依賴個案事實與判例;如事件涉及死亡、遺體處置、警方調查或收到傳票,應盡快尋求合資格香港律師的個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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