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項虐兒罪成、2項罪脫: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與證據評估
3項虐兒罪成、2項罪脫:法庭如何逐項評估證據?
一宗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正好說明刑事審訊不是以「警方有沒有做好每一步」作單一是非題。被告父親否認4項虐兒相關控罪及1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裁判官最終裁定他就10月事件的兩項對所看管兒童故意襲擊罪及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成立;涉及7月事件的一項虐兒相關控罪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不成立。
報道指,裁判官批評兩名警員處理7月失蹤個案時,沒有檢查女童傷勢、沒有記錄查問,並認為他們就等候及聯絡安排的部分說法不合理,因而拒絕接納其證供。 但法庭同時就10月事件接納相關女童的證供,並與閉路電視等客觀資料一併考慮,裁定控方已證明3項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6年11月11日判刑,以待感化報告及兩名女童的創傷報告;被告現獲准保釋候判。 因此,準確說法是:本案已就3項罪名定罪,但尚未判刑。
案情概括:7月與10月兩次事件
案件涉及2025年7月及10月兩次事件,控罪涵蓋4項虐兒相關罪名及1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由於兩次事件的證據基礎不同,法庭亦分別作出裁決。
7月事件:一項虐兒相關控罪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
按控方指稱,被告曾掌摑及以硬物襲擊其中一名女童,並作勢將她拋出窗外;控方亦指被告曾要求該名女童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稱傷勢由跌倒造成。
裁判官認為,與這次事件相關的證供存在合理疑點,因此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裁定一項虐兒相關控罪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 這些案情屬控方指稱,不應因公開報道而被描述為已獲法庭裁定的事實。
10月事件:兩項故意襲擊兒童罪及一項虐待或忽略罪成
報道指,兩名女童被安排在單位外罰站至深夜;控方又指稱,被告其後用拳頭打向其中一名女童頭部,並以手背打向另一名女童左臂。
裁判官接納相關女童證供,並將之與閉路電視等客觀材料一併評估,裁定兩項「對所看管兒童故意襲擊」罪及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成立。 判刑仍待法庭於2026年11月11日處理。
香港虐兒罪的法律基礎:第27條要證明甚麼?
香港法律常說的「虐兒罪」,可包括不同控罪。在這宗案件中,相關控罪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的範圍。
第27(1)條處理的是年滿16歲、並對未滿16歲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該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兒童,或導致、促致這些行為,而方式相當可能令兒童受到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便可能構成罪行。
換句話說,法庭通常要處理幾個問題:被告是否屬照顧者;是否有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以及行為方式是否相當可能造成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第27條所述的健康損害可包括身體和精神層面。
第27條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3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10年。 實際控罪選擇、審訊方式和刑罰,會視乎案情、傷害程度、證據與檢控決定而定。
「管教」是否可作為抗辯?
父母或照顧者當然可以引導孩子遵守合理規則,但「管教」不是一張可以排除刑事責任的通行證。第27條關注的是照顧者有否故意作出襲擊、虐待或忽略,以及該行為是否相當可能導致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
因此,討論個案時不宜只問「孩子有沒有做錯」或「家長是否有管教理由」。更關鍵的是實際行為、持續時間、孩子年齡和處境、可能造成的傷害,以及證據能否證明條文元素。
沒有即時驗傷、沒有警員筆記,是否一定不能定罪?
不一定。警員沒有檢查傷勢或記錄查問,可能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與法庭對調查質素的評價;這宗案件中,裁判官正是因此批評兩名警員並拒絕接納他們的說法。
但刑事法庭不是只看某一份警員筆記或一張傷勢照片。控方需要以整體證據證明每項控罪的元素,包括兒童證供、閉路電視、醫療紀錄、其他證人和事件後的客觀資料等。證據之間是否互相印證、證人能否被信納,均由法庭按個案評估。
香港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一般由控方承擔。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的全部元素;如其中一項元素仍有合理疑點,被告應就該項罪名獲判無罪。
警方調查被批評,並沒有令所有控罪一律失敗;另一方面,法庭在7月事件發現證供間存在合理疑點,也沒有把疑點忽略,而是裁定相關罪名不成立。
這種「部分罪成、部分罪脫」的結果,反映法庭須按每項控罪和每組證據分開裁斷,而不是因一名證人或一個程序問題,將整宗案件全盤接受或全盤否定。
虐兒案沒有明顯傷勢,是否就不能成立?
不一定,但也不能把「沒有明顯傷勢」理解成一定可定罪或一定無罪。第27條的文字是行為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這表示實際可見傷勢可以是重要證據之一,卻不是唯一可被法庭考慮的材料。
在本案中,裁判官處理了辯方關於傷勢和驗傷時間的質疑,並根據證供、驗傷時間及整體材料作出判斷。 每宗案件仍須由控方以可信和足夠的證據,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警方調查有不足,會否自動推翻已定罪的控罪?
不會自動推翻。調查瑕疵可能是上訴、證據可靠性或程序公平爭議的一部分,但是否足以影響定罪,取決於具體瑕疵、受影響證據、原審是否已妥善處理問題,以及餘下證據能否支持裁決。不能只憑「警方做得不好」或「有一份紀錄缺失」便下結論。
就這宗案件而言,裁判官已在原審中直接審視兩警證供並給予負面評價,同時對不同控罪分別作出罪成和罪脫裁決。 任何具體上訴或覆核問題,仍須由律師閱讀裁決理由、證據紀錄和相關程序文件後評估。
判刑前,法庭通常會考慮甚麼?
本案尚未判刑,故不宜推測被告會被判處何種刑罰或刑期。公開報道只顯示法庭已索取被告的感化報告,以及兩名女童的創傷報告。
一般而言,刑事判刑會考慮罪行性質、情節、對受害人的影響、被告個人背景、有否悔意、認罪與否及其他依法相關因素。實際判刑必須以2026年11月11日的法庭處理及日後公開資料為準。
如懷疑兒童正受虐待,可以怎樣做?
如有即時危險,應立即致電 999。社會福利署指,警方會處理及調查虐兒投訴或舉報;非緊急情況可聯絡任何警署、警察熱線 2527 7177 或向警務人員報案。
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可為受虐或受傷害兒童和家庭提供調查、早期介入、法律保護、個案服務及轉介支援。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醫務社會工作者及臨床心理服務亦可按需要提供協助。
如擔心孩子安全,應在安全情況下記下日期、時間、所見所聞和已作出的求助;不要要求孩子反覆講述、私下對質或在社交媒體披露可識別資料。由警方、社工和醫療人員以合適方式跟進,通常較能兼顧兒童安全、私隱與日後程序需要。
常見問題
警員沒有驗傷,是否代表虐兒案一定不成立?
不是。這會是法庭考慮調查質素和證供可信性的因素,但法庭仍會看其餘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本案正出現警員證供被批評、部分罪名不成立、其餘罪名成立的結果。
父母管教孩子,甚麼時候可能觸犯法例?
不是所有管教行為都自動構成犯罪;但照顧者如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未滿16歲兒童,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便可能涉及第27條。判斷必須看具體行為、處境和證據。
兒童沒有明顯外傷,能否作為證人?
可以。是否有外傷只是證據評估的一部分。兒童證供、醫療資料、閉路電視和其他客觀紀錄,都可能在個案中有作用;最終仍由法庭按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評估。
本案是否已判刑?
未判刑。案件已裁定3項罪名成立,判刑定於2026年11月11日進行,並等候相關報告。
References
[1] 法庭線:父涉毆兩女兒 ,被裁定3虐兒罪成
[2]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3] 社區法網: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
[4] 社會福利署:受虐兒童及家庭暴力受害人支援服務
本文按截至2026年10月15日可查閱的公開庭訊報道及一般香港法律資料撰寫,只供公共法律資訊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應被視為對證據可信性、被告刑責、任何中途申請或本案最終裁決的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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