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案|為何蔡母與譚方駿要出庭作供?證人證供如何被陪審團衡量
蔡天鳳案:為何蔡母與譚方駿要出庭作供?
控方傳召蔡母張燕花及譚方駿出庭,並不是要他們代替法庭判斷誰有罪,而是讓他們在宣誓下就各自親身經歷、所掌握的通訊、家庭與財務背景等資料作供,並接受辯方盤問。即使不是案發目擊者,證人仍可能有助交代背景、重組時間線,以及讓說法與訊息、文件、定位或其他記錄互相對照;但每段資料能否獲接納、可用於證明甚麼和可信性有多高,最終仍由法官及陪審團按證據規則和整體材料處理。
本案仍在審訊:作供不等於裁決
蔡天鳳案(HCCC 198/2025)正在香港高等法院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三名被告均否認謀殺罪;就「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兩名被告承認控罪,另一名被告不認罪。案件尚未裁決,所有被告仍受無罪推定保障。
因此,「為何要他們上庭」最穩妥的理解不是揣測控方的內部策略,而是看公開庭訊顯示:兩名證人可分別就哪些類型的資料作供,以及刑事程序如何讓辯方測試他們的說法。
非目擊證人為何仍有證據價值?
刑事審訊不是只問「誰親眼見到案發一刻」。證據如與爭點有關聯、具有證明價值,而且沒有受到排除法則限制,便可能成為法庭考慮的材料。直接證據可包括證人就自己看見、聽見或親自處理的事作供;與案件相關的一連串事實,亦可能構成環境證據的一部分。
就公開報道所見的蔡母與譚方駿證供,較準確的閱讀方法是從以下三個層面理解,而不是把他們視為「有沒有目擊」的二分問題:
1. 背景與脈絡:協助理解關係,但不是動機或罪責的捷徑
家庭關係、物業、資產、債務或日常互動,可以幫助法庭理解不同人士如何互動、某些通訊或金錢記錄出現於甚麼背景。控方或辯方可嘗試用這類資料支持或挑戰某項背景推論;但一段關係或財務資料,不會自動證明任何人有謀殺動機、參與計劃或犯下謀殺罪。
2. 時間線:把個人經歷放回事件前後次序
最後通訊、失蹤前後的聯絡、誰在何時尋人、何時報案等,未必直接證明案發行為,但可協助法庭把不同資料放入先後脈絡。該等說法可再與訊息紀錄、電話資料、定位、閉路電視或其他客觀材料互相比對。
要注意的是:某份系統或文件記錄可證明某項資料在系統中出現,未必單獨證明誰實際使用了裝置、誰知悉內容,或某項主觀意圖。這些推論的強弱,仍要看其他證據和盤問結果。
3. 相互印證或產生矛盾:讓法庭檢驗整體案情
證人說法可與文件、通訊、定位或其他證人證供互相核對,也可能顯示不一致之處。這不是指任何一項資料必然「佐證」另一項資料,而是讓各方可檢驗:時間是否吻合、資料來源是否清楚、記憶是否可靠,以及有否其他合理解釋。
因此,非目擊證人的功能可以是提供可檢驗資訊,而非替控方補上全部控罪元素。控方最後仍須以整體可接納證據,逐名證明所涉控罪。
證人身分、可接納性與證明力:三件不同的事
蔡母是死者母親,譚方駿則與蔡天鳳的家庭及財務背景相關;這些關係可幫法庭理解兩人為何可能知道某些事情,也同時是盤問可探問的脈絡。不過,證人身分本身不會自動令證供更可信或更不可信。
法庭和陪審團會按證據性質及整體情況衡量,例如:
1.證人是親身經歷、親自處理,還是從他人得悉?
2.其記憶、時間、資料來源及早期說法,是否可由文件或其他記錄核對?
3.主問、盤問及覆問之間,有否出現重要不一致;如有,證人如何解釋?
4.是否存在可能影響觀察、記憶或立場的因素;以及這些因素在其他材料下應給予多大份量?
5.該材料是否相關和可接納;即使可接納,又可用作證明哪一個有限問題?
這亦說明為何「證據具有關聯性」與「足以令被告入罪」不是同一回事。刑事審訊中,證據一般須同時符合關聯性及可接納性要求;傳聞、意見、品格或受特權保護的材料,均可能受排除法則規限。
「可接納性」和「證明份量」亦要分開。在適用的個別情況中,即使材料技術上可接納,法官仍可為保障公平審訊,考慮其實質證明價值及可能造成的不公平損害而行使酌情權;不過,公開報道未見本案就蔡母或譚方駿的證供有任何此類申請或裁定,不能把這項一般原則寫成本案已發生的程序結果。
香港刑事審訊中,控方證人怎樣作供?
一般而言,控方先開案並提出證據。控方證人會先由主控官主問,之後接受每名被告的代表律師盤問;如盤問提出了需要澄清的新事項,主控官可作覆問。
盤問並非只是「挑機」。它在公平審訊中十分重要:律師可就受爭議的事實及證人可信性追問,也有責任把有意推翻的版本向證人提出,使對方有機會回答、否認或解釋。
譚方駿可就甚麼作供?
根據公開報道,譚方駿第15至18日作供,涉及他與蔡天鳳的關係、失蹤當日最後通訊、其後尋人過程、部分家庭互動、資產與投資認知,以及約500萬元賭債的處理。
1. 最後通訊與尋人經過
譚可就自己與蔡天鳳的訊息往來、自己何時發訊息、何時尋人、何時聯絡他人及報案等親身經歷作供。
但即使某段訊息顯示已送達、手機定位曾出現某地,也要小心分辨:文件或系統紀錄可以證明到甚麼程度、誰曾使用裝置、以及證人對紀錄所作的推論是否唯一合理,均可由盤問和其他證據檢驗。
2. 親身所見的家庭互動與其後說法
譚曾就部分家庭互動作供;辯方則以其早期警方口供及記憶提出挑戰。 這類證供可讓陪審團了解證人的直接觀察,但當中有否遺漏、後來補充是否可靠,仍會是可信性評估的一部分。
3. 500萬元賭債及還款安排的知情程度
譚確認他與蔡天鳳曾借約500萬元賭博,蔡天鳳是擔保人;他又稱父親其後處理追債問題並曾找鄺球協助。第18日庭訊再問到約600萬元處理款項、約590多萬元支票和「茶錢」。
當中一個重要細節是:譚稱自己沒有親眼見過約590多萬元支票,而是從父親得悉。 因此,他可以就自己親身所知和別人告訴他的事情作出區分;後者是否可靠、有否文件支持、可獲多少證據份量,正是辯方可以盤問、陪審團可以評估的問題。
4. 「事後理解」不能自動變成客觀事實
譚就部分人物在失蹤後的反應作出看法,並形容是警方告知懷疑後的「事後回想」。 他的感受和理解可以解釋他後來為何這樣看事情,但不會自動證明其他人的真實意圖或實際行為。
他們作供,可以證明謀殺罪嗎?
單靠任何一名近親或伴侶作供,都不會自動證明謀殺罪。
控方最終仍須就每名被告,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涉控罪的必要元素。就謀殺控罪而言,背景、人際關係、金錢往來、證人感受或事後理解,不能取代對非法殺人行為、個別參與和所需犯罪意圖的證明。
較恰當的理解是:
• 蔡母與譚方駿可能提供背景、關係、通訊、知情來源和部分親身觀察的證據;
• 證供有助陪審團理解其他證據放在甚麼脈絡;
• 但每一段證供仍要經歷主問、盤問、覆問、法官就可接納性作出的決定,以及陪審團對可信性的衡量;
• 即使陪審團接納某項家庭或財務背景,仍不可跳過控方就謀殺罪元素必須達到的舉證標準。
陪審團最後怎樣處理兩人的證供?
在高等法院刑事審訊中,法官決定法律與程序,並會向陪審團作出法律指示;陪審團則根據庭上可接納的證據決定事實、衡量每段證供的份量,以及作出有罪或無罪裁決。
對蔡母與譚方駿的證供,陪審團可按整體材料考慮:
1.證人是親身看到、親自處理,還是聽他人轉述?
2.說法是否與通訊、文件、錄音、其他證人或客觀紀錄相符?
3.有否在早期口供、主問與盤問之間出現重要差異?若有,解釋是否合理?
4.該段材料只反映證人的感受,還是可用來證明一個實質事實?
5.即使接納該證供,對每名被告所涉控罪的真正元素有多大關係?
這亦解釋了為何一名證人可能作供數日,並接受不同代表律師長時間盤問:公平程序不是只讓證人「講完故事」,而是讓各方測試證據。
常見問題
親屬或伴侶出庭,是否代表他們的說法一定較可信?
不是。親屬或伴侶可能最了解某些家庭、通訊和生活背景,但也會接受盤問。陪審團不會只因關係親近而必然接納其全部說法,而會衡量知情來源、記憶、文件支持和與其他材料的一致性。
證人講出金錢糾紛或資產安排,是否已證明謀殺動機?
不是。這些可屬背景材料,但不能自動證明任何人有殺人動機、參與計劃或犯罪意圖。控方仍須就謀殺罪的必要元素提出足夠證據。
如果是聽蔡天鳳講的,為何還可以在庭上提及?
某些內容可能與證人當時的反應、說話者心理狀態或其他有限目的有關;但能否用來證明被轉述事件真實發生,會受傳聞規則及法官指示規限。第14日,法官已就蔡母部分轉述證供向陪審團作出這方面指示。
證人作供後,案件是否已接近完成?
不一定。控方可繼續傳召其他證人,辯方之後亦可選擇是否提出案情。完成全部證據後,才會有結案陳詞、法官指示及陪審團商議裁決。
出庭是提供可被測試的材料,不是宣告結論
蔡母與譚方駿出庭的意義,在於把他們各自掌握的資料放到公開、受規則約束的審訊程序中:由主控官提問、由辯方盤問、由法官處理法律界線、再由陪審團決定應給予多大份量。
所以,閱讀案件時應避免兩個極端:既不要因證人是家屬或伴侶就把所有說法視為既定事實,也不要因證供受盤問就直接當作沒有價值。真正的問題是每段材料的來源、可接納性、可靠性,以及與控罪元素的關係。
References
[1] 法庭線:蔡天鳳案Day18
[2] 香港01:蔡天鳳案第18日庭訊
[3] 社區法網:香港刑事聆訊程序
[4] 社區法網:盤問的目的與範圍
[5] 香港01:蔡母首日作供
[6] 香港01:蔡母次日作供
[7] 法庭線:蔡天鳳案Day14|傳聞證供指示
[8] 香港01:譚方駿首日作供
[9] 香港01:譚方駿第二日作供
[10] 香港01:譚方駿第三日作供
[11] 法庭線:蔡天鳳案Day17|賭債與盤問
[12] 社區法網:謀殺罪的犯罪意圖
[13] 香港司法機構:陪審團的職責
[14] 社區法網:甚麼證據是可獲接納的?
[15] 社區法網:非法或不正當取得證據與公平審訊
本文按截至2026年10月16日可查閱的公開庭訊報道及香港一般法律資料撰寫,只供公共法律資訊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應被視為對任何證人可信性、被告刑責或案件結果的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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