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案開審|謀殺罪控方要證明甚麼?高等法院陪審團審訊流程
重點: 蔡天鳳案中,控方提出的物業與金錢糾紛、龍尾村單位、車輛安排、法醫及物證資料,是其建立案情的材料。要令任何被告就謀殺罪入罪,控方仍須逐名證明死亡與非法行為的因果關係、被告的參與及法律責任、所需犯罪意圖,並在所有必要元素上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案件現仍由高等法院陪審團審理,未有裁決。
事件與現時審訊狀態
本案控罪指,三名被告於2023年2月21日在香港謀殺蔡天鳳,並在同月21日至23日期間阻止其屍體被合法埋葬。三名被告均否認謀殺罪;就另一項控罪,兩名被告承認,一名被告否認。案件編號為 HCCC 198/2025,現於香港高等法院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控方開案時,把其所稱的金錢與物業糾紛、龍尾村單位及車輛安排、法醫和物證資料串連,提出有關動機、部署及各被告參與的整合案情。這些仍屬控方要以證據證明的主張。第9日庭訊則顯示,控辯承認了部分檢取程序、法醫檢驗及閉路電視紀錄等客觀資料;辯方同時仍爭議其中一名被告的 DNA 證據鏈。
這個分別很重要:控方有一條完整的敘事,不等於每個謀殺罪元素已獲證明。 刑事責任要由陪審團依庭上證據逐項判斷。
案件時間線:哪些是控罪指稱,哪些是庭上承認資料?
下表只整理已公開報道、且可按其法律性質分類的時間點。它不是對任何被告有罪與否的判斷。
18次到訪龍尾村單位:控辯承認的 CCTV 詳細時序
庭上讀出的控辯承認事實指,警方從多個地點檢取的相關 CCTV 系統在錄影時均屬運作正常。根據該些紀錄,三名被告在2023年2月2日至21日合共18次到訪龍尾村單位;由2月8日起,VY9157 七人車多次出入單位。以下按公開庭訊資料整理:
這份時序表是行蹤和車輛出入的客觀紀錄。控方可據此提出其對部署、共同參與或意圖的推論,但紀錄本身不會自動證明該等推論;陪審團仍須把它與全部其他可接納證據一併考慮。
謀殺罪的四個核心證明事項
第一關:死亡與被指非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
控方須證明死者死亡,亦須證明被告的作為或在有法律責任時的不作為,是導致死亡的實質原因。法律上,該行為不必是唯一或最主要原因,但必須超過最小程度並顯著促成死亡。
在本案中,法醫和物證資料可用於處理不同問題,例如辨認死者、檢視傷勢或死亡相關情況,以及把客觀發現放回控方的時間線。不過,某項物證存在,不自動等於已證明某名被告的行為導致死亡;陪審團仍要評估證據如何連結到該名被告及控方的指控。
第二關:逐名證明被告的參與和法律責任
本案有多名被告。控方不能只因他們互有關係、曾經在同一地點出現,或與某些物品有關聯,就自動令所有人對謀殺負責。陪審團須就每名被告分別審視證據,判斷控方是否已證明其被指的行為、知情程度、參與程度及法律上所需的責任基礎。
控方在本案提出三人共同參與計劃的說法。要令該說法支持謀殺罪,關鍵不是敘事是否連貫,而是各項可接納證據能否可靠地支持控方所指的個別參與和意圖。這正是閉路電視、通訊、物證、法醫證據及證人供詞在審訊中須被逐一檢視的原因。
第三關:證明謀殺所需的犯罪意圖
謀殺罪不只關乎有人死亡。控方還要證明被告在作出有關行為時,有意圖殺人,或意圖造成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法律不要求控方只證明被告直接以死亡為目的;如被告明知某後果幾乎必然發生,仍然行事,陪審團可在適當情況下推論其具備所需意圖。
因此,動機可以解釋控方所指「為何可能發生」,但動機本身不是謀殺罪的替代元素。案發後行為也可能是控方希望陪審團考慮的材料,但仍不能自動取代對參與、因果關係及意圖的證明。
第四關:所有必要元素均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香港刑事程序採用無罪推定。被告在法庭裁定罪成前均被視為無罪,亦毋須證明自己無罪。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的必要元素;只要任何一項必要元素仍存在合理疑點,陪審團便不能就該控罪作出有罪裁決。
這項標準不是要求排除所有抽象或憑空想像的可能性,而是要求陪審團在考慮所有可接納證據後,對必要元素不再有合理疑點。
「承認事實」與「謀殺罪獲證明」有何不同?
刑事審訊中,控辯雙方可承認某些客觀資料,例如物品由警方檢取、閉路電視系統在某段時間運作正常,或某份法醫報告的基本內容。這樣可免除無爭議部分的冗長證明,令審訊集中於真正爭點。
但承認事實不代表承認控方對資料的推論。以本案為例,第9日庭訊有部分客觀資料列為承認事實,同時辯方仍爭議一名被告的 DNA 證據鏈。陪審團仍要判斷該等資料的可靠性、份量,以及能否證明各被告的參與和意圖。
同樣地,兩名被告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不會自動解決謀殺控罪。兩項控罪不同,謀殺罪仍須由陪審團獨立裁決。
高等法院謀殺案的審訊流程:由開案到裁決
1. 首次聆訊、交付高院與審前準備
嚴重刑事案件一般先在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其後可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被告不認罪後,控方須向辯方披露相關或可能相關的資料。高等法院案件通常亦會有案件管理和審前覆核,處理承認事實、證人、專家證據、法律爭議及審訊安排。
2. 選出陪審團及控方開案
謀殺等最嚴重刑事罪行通常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同七人或九人陪審團審理。陪審團負責判斷事實及裁決;法官負責法律和程序問題。
選出陪審團後,控方會作開案陳詞,交代其案情及預計依賴的證據。開案陳詞讓陪審團理解控方的證明方向,但本身並不是證據。
3. 控方舉證與辯方盤問
控方會傳召證人,提出法醫、化驗、閉路電視、通訊或其他物證。每名控方證人會先接受主問,再接受辯方盤問;如有需要,控方可覆問。這是檢驗證供可靠性的重要階段。
蔡天鳳案現時正處於這一大階段。公開報道所見的開案陳詞、承認事實及證人作供,均是控方舉證過程的一部分,而不是裁決本身。
4. 控方完成舉證後:可否「毋須答辯」?
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可提出「毋須答辯」申請,指控方證據不足以建立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若法庭接納,被告可就有關控罪獲無罪釋放。
若法庭認為案件有表面證據需要答辯,便進入辯方案情。被告可以選擇自己作供並傳召證人、只傳召其他證人,或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罪。
5. 結案陳詞、法官指示與陪審團裁決
控辯完成舉證後,雙方會作結案陳詞。法官會向陪審團總結相關證據和雙方論點,並說明適用法律、控方須證明的元素及「毫無合理疑點」標準。陪審團其後退庭商議,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法官不能取代陪審團決定事實。
6. 如罪成,才進入求情與判刑
只有在被告被裁定罪成後,法庭才會處理求情和判刑。謀殺罪方面,成年人如被定罪,法定刑罰是強制性終身監禁。 判刑由法官決定,不是由陪審團決定。
常見問題(FAQ)
控方有動機、時間線和物證,是否已足以令被告入罪?
未必。這些可能是重要材料,但控方仍要逐名證明參與、因果關係及謀殺所需意圖,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被告不作供,是否等於默認控罪?
不是。被告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也可選擇不作供。控方的舉證責任不會因此轉移。
「毋須答辯」是否代表法官已判定被告無罪?
如法庭接納辯方申請,代表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建立足以要求被告答辯的表面證據,被告可就該控罪獲無罪釋放。若申請不成功,則表示案件會進入辯方案情,並不等於最終必然罪成。
陪審團是否可以參考網上資訊、舊聞或社交媒體討論?
不可以。陪審團必須根據庭上提出的證據作出事實裁決,並按法官的法律指示行事。
蔡天鳳案的控方整合敘事,會把不同材料放進同一條時間線;但謀殺罪能否成立,最終取決於控方能否把每個法律元素逐名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案件現正進行審訊,真正的分水嶺仍在控辯完成舉證後,由法官指示法律和陪審團按庭上證據作出的裁決。
References
[1] 香港01:蔡天鳳案.開案|控方拆解殺人計劃細節 認為龍尾租屋早有預謀
[2] 法庭線經Yahoo新聞轉載:蔡天鳳案Day9|控辯承認事實及蔡母作供
[3] 社區法網:謀殺罪中被告行為與因果關係
[4] 社區法網:謀殺罪的犯罪意圖及判刑原則
[5] 社區法網: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
[6] 社區法網:刑事案件法庭聆訊的基本程序
[7] 香港司法機構:陪審團
本文按截至2026年10月5日可查閱的公開庭訊報道及一般香港法律資料撰寫,只供公共法律資訊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應被視為對證據可信性、被告刑責、任何中途申請或本案最終裁決的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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