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里活廣場案判無限期醫院令:減責神志失常、誤殺罪與醫院令是甚麼?
荷里活廣場案判無限期醫院令:減責神志失常、誤殺罪與醫院令是甚麼?
摘要: 荷里活廣場案件中,被告原被控兩項謀殺罪,控方在高等法院接納他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兩項誤殺罪;法庭其後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這是誤殺罪成立後的處置,不是「因精神錯亂而無罪」的裁決。
本案的法庭結果:原控兩項謀殺,最終承認兩項誤殺
公開法庭報道顯示,案件涉及2023年6月在鑽石山荷里活廣場發生的兩名女子死亡事件。
被告原被控兩項謀殺;2026年9月22日,控方接納他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兩項誤殺罪,法官杜麗冰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報道亦指,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案發時病情復發,影響理性判斷及自我控制。
法官在處置時考慮精神科報告、治療需要,以及保護公眾與被告自身安全的需要。
這些是本案已公開的法庭結果。理解案件時,最重要的是不要把「減責神志失常」「因精神錯亂而無罪」和「醫院令」視為同一件事。
減責神志失常是甚麼?為何會由謀殺轉為誤殺?
減責神志失常是專門適用於謀殺控罪的局部辯護理由。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339章)第3條,如一個人在殺死或參與殺死他人時,因心智發展問題、與生俱來的因素、疾病或受傷而神志失常,並且該狀況足以令其對行為的精神責任大為減輕,該人不得被裁定謀殺罪。
若減責神志失常成立,法律效果不是完全免除刑事責任,而是把原本的謀殺罪減為誤殺罪。
因此,被告仍可被定罪。本案正是控方接納被告按這個基礎承認兩項誤殺,而非把案件撤銷或裁定被告無罪。
在一般審訊中,減責神志失常是否成立,不只取決於精神科診斷名稱。法庭或陪審團須處理精神狀態是否由法定原因引起,以及它是否已使被告的精神責任「大為減輕」。精神科專家意見十分重要,但案發前後的行為、言語及其他證據同樣可能相關。
減責神志失常與「因精神錯亂而無罪」有甚麼分別?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4條處理「因精神錯亂而無罪」的特別裁決:
如陪審團認為被告作出被控行為或不作為,但在當時因精神錯亂而依法無須負責,須作出該特別裁決。 這與減責神志失常的法律門檻及結果不同,不能互換使用。
簡單理解: 減責神志失常是「責任大為減輕,所以謀殺改為誤殺」;因精神錯亂而無罪則是「法律上不須為該行為負責」。
兩者都可能涉及精神健康證據,但不代表相同的法律結論。
為何誤殺罪成立後可以判醫院令?
誤殺的刑罰並非像謀殺一樣一律強制終身監禁。謀殺一經定罪,成年被告的法定刑罰是終身監禁;誤殺則由法庭按案件情節和適用法例決定處置。
《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容許法院或裁判官在符合條件時作出入院令。法庭須基於兩名註冊醫生的證據,信納被告屬精神紊亂的人,精神紊亂的性質或程度令其適宜在精神病治療中心或精神病院接受治療;並且在考慮罪行性質、被告品格與履歷及其他可用處置後,認為入院令是最合適的處理方法。
條文也規定,法院一旦就有關罪行作出入院令,不能再就同一罪行判處監禁、罰款或感化令。
因此,醫院令不是「沒有後果」,而是法律下以治療及安全管理作出的羈留處置。本案新聞所報道的無限期醫院令,正是法庭在被告承認誤殺後作出的處置。
「無限期醫院令」是否等於永不獲釋?
不是。無限期的意思是沒有預先設定的離院日期,而不是法律上宣告永遠不能離開醫院。當嚴重罪行涉及精神健康問題,而醫生未能預測何時適合釋放時,羈留期可不定期處理。
任何日後的離院或有條件釋放,均不單取決於已過去多久,而須按當時精神狀況、治療進度及保護他人的需要,依適用法定程序評估。
《精神健康條例》設有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處理病人或代病人提出的申請和轉介個案;對因刑事暴力病歷或暴力傾向而被強制羈留的病人,法律亦可容許附帶條件的釋放安排。
本案未來如何處理,取決於日後的醫學證據和法定程序,不能僅從「無限期」三字推論被告必然永不獲釋,或可在短期內獲釋。
為何精神疾病不能簡化為「免責」?
精神疾病是醫學診斷;減責神志失常和精神錯亂則是有特定門檻及法律後果的法律概念。不是每名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都符合減責神志失常或精神錯亂辯護。同樣地,即使精神狀態影響罪名或處置,也不代表受害人所承受的傷害被忽略,或嚴重暴力行為不再有法律後果。
荷里活廣場案件的公開裁決正說明了這個區分:被告並非獲判無罪,而是承認兩項誤殺罪;法庭在精神科報告及安全考慮下,作出無限期醫院令。
常見問題(FAQ)
被告是否「無罪釋放」?
不是。被告在本案承認兩項誤殺罪,法庭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因精神錯亂而無罪」是另一種特別裁決,公開報道沒有指本案採用該裁決。
減責神志失常是否代表被告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
不一定。減責神志失常的問題是被告的精神責任是否因法定原因而大為減輕。它與「因精神錯亂而無罪」所要求的法律測試不同。 個別案件要視精神科和其他證據而定。
無限期醫院令是懲罰還是治療?
它是法院依法作出的羈留及治療處置,同時涉及公共安全。第45條要求法庭評估精神狀態、治療需要、罪行性質與其他可用處置;不是單純以住院代替處罰。
家屬可否從「無限期」推斷被告不會獲釋?
不可以。無限期醫院令沒有預設離院日期,但日後安排須按法律程序、醫學證據及安全風險評估。任何預測都不準確。
荷里活廣場案件的重點,不在於把精神健康問題標籤化,而在於準確理解不同法律概念。被告在本案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兩項誤殺,法庭判處無限期醫院令;這既不是謀殺罪的終身監禁,也不是因精神錯亂而無罪。它是建立在誤殺罪成立、精神科證據及法定安全考慮上的法院處置。
References
[1] 法庭線:荷里活廣場命案 男子原被控謀殺 以減責神志失常為由改認誤殺 判無限期醫院令
[2] 星島頭條:鑽石山荷里活廣場持刀刺斃兩女 精神分裂無業男認兩誤殺罪 判無限期醫院令
[3] 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3條:受減責神志失常影響的人
[4] 社區法網:減責神志失常
[5]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4條:基於精神錯亂的理由而被裁定無罪
[6]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謀殺
[7] 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法院或裁判官作出入院令的權力
[8] Youth CLIC:Hospital Order
[9] 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59A條: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
[10] 社區法網:Treatment
本文按截至2026年9月22日可查閱的公開法庭報道及一般香港法律資料撰寫,只供法律資訊及公共教育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應視為對任何個人的精神狀況、風險或日後處置作出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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