筲箕灣箍頸非禮案:男子認罪囚4星期,案件經過與香港法律重點
案件最新進展:由警方拘捕到法庭判刑
事件最初於2026年9月15日凌晨發生在筲箕灣南安街休憩處。據早前報道,一名女子報案指遭陌生男子從後箍頸及非禮,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9歲男子。
最新法庭報道顯示,案件於2026年9月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29歲被告馮浩賢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案件編號為 ESCC2225/2026。裁判官林子康指案件有一定嚴重性,並指出案發時夜闌人靜,若沒有途人及時制止,後果難以想像,最終判被告即時監禁4星期。
因此,文章需要區分不同階段的法律狀態:
案情:被告如何接近女事主?
根據法庭報道,事主X於2026年9月15日凌晨由愛秩序灣步行至案發休憩處。被告當時坐在長椅上,見到事主經過後,曾嘗試用手機拍攝但未成功,之後站起並尾隨她。
案情指,被告從後走近事主,以右手箍住她的頸部,前臂掃向她的右胸,並攬住她的肩膊及企圖親吻她。事主隨即躲開、嘗試踢開被告並大聲呼救。
一名在附近24/7健身室的男學生聽到呼救聲後,立即下樓協助及報警。報道指,該名途人留在現場保護事主,並以手機拍下部分片段;附近閉路電視亦記錄了涉案過程。
被告警誡下的說法,是否可以成為辯解?
報道指,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性衝動犯案,並稱自己被事主所穿的迷你裙吸引,原本想接近及搭訕;即使事主叫他離開,被告仍上前攬住她並企圖親吻。
從法律及公共討論角度看,衣著不能構成對非自願身體接觸的同意。任何人穿著何種衣物,都不代表他人可以未經同意觸碰、箍頸或企圖親吻。所謂「被衣著吸引」亦不能把責任轉嫁給受害人。
不過,刑事案件的正式法律責任仍須以控罪、認罪或法院裁決為依據。本案中,被告已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法庭亦已作出判刑,因此已不再只是單純的警方懷疑案件。
非禮罪的法律依據
香港一般所稱的「非禮」,在本案對應的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的猥褻侵犯。
第122(1)條訂明,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本案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案情涉及:
• 從後箍住事主頸部;
• 觸碰或掃向事主胸部;
• 攬住事主肩膊;及
• 企圖親吻事主。
這些行為需要放在整體情境下理解,而不是只將其中一個動作孤立看待。案發時間、地點、雙方互不相識、事主呼救、途人介入及現場影片,均是案件背景的一部分。
為何最終判囚4星期?
公開報道顯示,裁判官指出案件有一定嚴重性,尤其案發時間為深夜,現場人煙較少;如果沒有途人及時制止,後果可能更嚴重。雖然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法庭仍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
從公開資料可見,判刑時至少涉及以下因素:
不應把「判囚4星期」理解為非禮罪一般只會判如此刑期。刑罰會按每宗案件的行為嚴重程度、受害人影響、案發環境、被告背景、認罪及其他量刑因素而定;本案判刑不能直接套用於其他案件。
CCTV及途人證供為何重要?
本案有閉路電視及途人手機片段,這些證據可能協助重組事件:
1.被告是否先觀察或尾隨事主;
2.被告如何從後接近;
3.事主是否即時躲避、踢開對方及呼救;
4.途人何時聽到呼救及介入;及
5.被告有否繼續靠近或在途人介入後停止。
影片並不一定單獨證明所有法律元素,但可與事主供詞、途人證供及現場資料互相印證。對街頭案件而言,目擊者即時協助報警、保護事主及保存影片,可能對警方還原案情具有重要作用。
途人遇到類似情況可以怎樣做?
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途人可以:
• 先大聲喝止及召集其他人;
• 陪同受害人離開至有燈光、人多或有保安的地方;
• 立即致電999;
• 記下疑犯衣著、外貌及逃走方向;
• 在安全情況下保存原始影片;及
• 向警方提供完整、客觀的目擊證供。
一般不建議途人單獨追截、挑釁或在危險消除後繼續使用武力。若有人為保護自己或他人而使用武力,是否屬合理自衞或保護他人,要視乎當時是否存在迫切危險、所用武力是否合理,以及行動有否超出必要程度。
本案的三個提醒
一、衣著不是同意
任何人的衣著都不構成被他人觸碰或作出性接觸的同意。將犯案原因歸咎於受害人衣著,不能減低行為本身的法律及傷害性質。
二、非禮不只涉及「摸一下」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所涵蓋的猥褻侵犯,可以涉及不同形式的未經同意身體接觸。案件嚴重程度會按整體情況判斷,包括是否涉及箍頸、強行擁抱、企圖親吻、尾隨、夜間環境及受害人受到的影響。
三、無案底不等於不會坐監
本案報道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但法庭仍因案情嚴重性及深夜環境判處即時監禁。這反映「初犯」或「沒有案底」只是量刑時的其中一項因素,並非必然免除監禁。
常見問題 FAQ
被告已認罪,是否代表案件已經有刑事定罪?
本案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法庭其後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與單純被捕或被控不同,認罪及法院判刑代表案件已進入定罪及量刑結果階段。
非禮罪最高可以判幾多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猥褻侵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實際刑期則按個案情節及量刑因素決定。
受害人穿着迷你裙,會否影響非禮罪責任?
不會因衣着而產生同意。受害人的衣着不能被視為他人可以箍頸、觸碰或企圖親吻的授權。報道所指的衣着理由,不是合理化非自願身體接觸的法律依據。
途人介入是否真的可能影響案件結果?
途人介入可協助終止危險、保護受害人、報警及保存證據。本案法庭亦在判刑時提到,如沒有途人制止,後果可能難以想像。
如果沒有CCTV,非禮案件是否很難證明?
不一定。CCTV是其中一類證據,受害人供詞、目擊者證供、即時報案紀錄、醫療紀錄、手機影片及被告說法,也可能共同構成證據。每宗案件均須按整體證據評估。
案件由「網上片段」走到「法庭判刑」
筲箕灣案件由最初的街頭影片及警方拘捕,發展至被告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並被判即時監禁4星期。案件顯示,新聞片段只能揭示部分經過;真正的刑事責任,仍要經警方調查、控罪程序、認罪或審訊及法庭判刑確認。
案件亦提醒社會,非禮並非「小事」或可以歸咎於受害人衣着的行為。遇到街頭危險時,途人可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報警、協助受害人離開及保存證據;受害人則應盡快求助並保留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1] 《香港01》:有片︱筲箕灣女子街頭遭繩勒頸摸胸,途人挺身相助,警拘29歲男子
[2] 《香港01》:筲箕灣紅衣男認非禮夜歸女,稱遭迷你裙吸引色心起,判囚4星期
[3] 《法庭線》:男子認筲箕灣箍頸、非禮女途人,警誡下稱性衝動、被迷你裙吸引,被判囚4周
[4] 香港電子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猥褻侵犯
本文根據截至2026年9月17日的公開新聞報道、公開法律資料及一般香港法律原則整理,不構成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本文不代表對其他未公開事實作出推論。如需法律協助,歡迎關注我們,並下載LAWAID,問問我哋嘅法律AI律子,整理一般法律概念及下一步要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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