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私藏血液樣本案:證物管鏈與公職失當重點分析

依據公開法庭報道與香港官方法例,分析男警被控私藏與未送檢血液樣本案的程序公義、證物管鏈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重點。案件仍在審理,被告否認控罪。

男警被控私藏血液樣本案:證物管鏈、公職失當與程序公義的三個法律重點

這宗案件的公共意義,不在於把新聞中的指控預先定罪,而在於檢視證物保管、執法人員權力及刑事程序如何互相扣連。案件仍在審理,被告否認控罪;最終事實與法律責任須由法庭裁斷。


先釐清:案件現在審到哪一步?

案件編號為 DCCC 241/2025。被告為一名 25 歲警員,現否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及交替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項控罪。媒體均報道,控方就原有的勒索及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已不提證供起訴。

按控方開案陳詞,涉案血液樣本與女子 X 的一宗懷疑酒後駕駛案件有關。控方指被告接收樣本後,沒有在合理時間交往政府化驗所,樣本其後被存放於其住所雪櫃;控方並指被告曾私下聯絡事主。這些均為控方案情而非既定事實,法院尚未裁決被告是否有罪。

這一點尤其重要:本案不是「男警涉嫌醉駕」的案件。 公開報道所述的懷疑酒後駕駛案件,涉及的是女子 X;受審的是被指在處理證物過程中失當的警員。


為何一支血液樣本會成為程序公義的焦點?

血液樣本不是普通物件。它可能成為支持或削弱刑事控罪的重要材料,因此從提取、封存、交收、暫存、運送至化驗所,以及化驗後的紀錄,都必須能夠說明「誰在何時、以何種方式處理過樣本」。這常被概括為證物管鏈(chain of custody)。

證物管鏈的目的不只是協助控方定罪。它同樣保障被告可以質疑證物有否被混淆、干擾、污染或不當處理,也讓法庭能據可靠材料作出裁決。因此,證物處理是否符合程序,並非技術細節,而是公平審訊的基礎。

《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第 39C 條規管為酒精分析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反映此類樣本的取得與處理受特定法定程序約束。 不過,程序出現爭議並不意味樣本必然不能呈堂,或相關案件必然失敗。可否接納及給予多大證據分量,仍要由法庭按證供、紀錄、專家意見及整體案情判斷。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是甚麼?為何是本案關鍵?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普通法罪行,並非必須先證明收受賄賂才可成立。廉政公署列出的主要元素包括:涉案者是公職人員;行為發生於擔任公職期間或與公職有關;其以作為或不作為故意失當;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以及按職責、公共目標與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衡量,失當屬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換言之,控方若要在本案證明這項控罪,重點不會只是「樣本是否在住所」,而是須證明相關處理或不處理行為,是否與警員職責直接相關、是否屬故意、是否沒有合理辯解,以及是否嚴重到需要動用刑事法律處理。廉政公署指出,如被定罪,該罪最高可判監禁 7 年及罰款。

這也說明為何「制度信任」是較準確的討論角度。執法人員被賦予處理證物、調查案件及與涉案人士接觸的權力;當有人被指偏離這些職責時,社會關注的不只是個別後果,也包括制度能否透過紀錄、覆核和獨立審訊自我糾正。


能否直接稱為「貪污」或《防止賄賂條例》案件?

不宜。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第 4 條所處理的是公職人員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履行或不履行特定公職行為的誘因或報酬。 第 12 條訂明,本部一般罪行(包括第 4 條)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 7 年及罰款 50 萬元。

然而,公開報道所述的現有控罪並不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除非有證據顯示存在法定意義上的「利益」以及與公職行為之間的誘因或報酬關係,否則不應把新聞中的私下接觸、照片或證物處理爭議,直接標籤為「賄賂」或「性利益交換」。這正是法治討論必須保留事實界線的原因。


本案帶來的三個重點

第一,證物管理需要可追溯,而非只靠口頭信任。 封條、交收紀錄、保管地點、送檢時間和主管覆核,都是保障案件各方的程序工具。越是涉及生物樣本等敏感證物,越需要清晰且可供檢視的記錄。

第二,權力邊界與私人關係必須清楚。 公職人員與案件相關人士的接觸,一旦脫離正式程序,容易引發利益衝突、偏私或不當影響的質疑。即使最終未必達到刑事責任門檻,機構仍有責任透過清晰指引、申報和監督機制維持專業界線。

第三,無罪推定與問責可以並行。 對證物程序提出嚴格要求,不等於預設被告有罪;同樣地,強調被告享有無罪推定,也不等於忽視公共機構必須受監察。成熟的司法制度,正是讓控辯在公開審訊中測試證據,並由獨立法庭作出裁決。


常見問題(FAQ)

1. 證物管鏈出現問題,樣本是否一定不能用作證據?

不一定。證物管鏈問題可能影響證據的可靠性、可接納性或證明力,但結果須由法庭按具體證供、紀錄及整體案情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2.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是否一定涉及受賄?

不一定。廉政公署說明,這是針對嚴重公職失當的普通法罪行;即使沒有受賄,如公職人員在與職務相關的情況下故意嚴重失當而無合理辯解,亦可能觸及該罪。

3. 本案已有判決嗎?

沒有。按 2026 年 8 月 24 日媒體公開報道,案件當日開審,被告否認兩項現正面對的控罪。文章所述涉案行為均應理解為控方指稱或報道內容,而非既定事實。


程序從來不是「枝節」

一支血液樣本之所以能引起廣泛關注,正因它把抽象的法治原則具體化:證物必須可追溯,權力必須受規範,指控必須在公開審訊中接受檢驗,而任何人都不應在裁決前被預先定罪。案件最終如何裁決仍有待法庭處理;但對證物管鏈與公職操守的討論,已提醒社會——程序,是每一宗案件公正結果的一部分。


參考資料

[1] 香港電子法例:《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第 39C 條

[2] 廉政公署: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3] 香港電子法例:《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第 4 條

[4] 香港電子法例:《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第 12 條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只根據公開新聞報道及公開法例作一般資訊與公共議題分析,不構成專業法律建議。如需法律協助,請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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