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向女兒下藥性侵判囚13年|企圖強姦、施用藥物罪與整體量刑

HCCC 438/2025中,被告承認4項施用藥物以便利非法性行為、1項企圖強姦及3項猥褻侵犯,判囚13年。本文解釋企圖強姦、施用藥物罪及香港法院的整體量刑考慮。

父親向女兒下藥性侵案判囚13年:企圖強姦與整體量刑怎樣處理?

在 HCCC 438/2025,中年被告承認 4 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1 項企圖強姦及 3 項猥褻侵犯,最終被判囚 13 年。法庭按全部控罪及案情量刑,考慮被告的犯罪意圖和行為、受害兒童的年齡、父親身分所帶來的信任關係、重複性,以及施用藥物造成的風險。企圖罪的刑責與量刑,須按其法律元素及個案整體情節處理。


案件結果:承認8罪,總刑期13年

按公開判刑報道,案件編號為 HCCC 438/2025。被告 K.K.C. 承認 4 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1 項企圖強姦和 3 項猥褻侵犯,控罪涉及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間;事主於案發時介乎 11 至 12 歲。高等法院最終判處被告監禁 13 年。

本文不重述令人不安的性侵細節,而集中說明三個問題:企圖強姦在法律上怎樣處理、施用藥物在法律上如何處理,以及法庭在這宗案件中考慮了哪些量刑因素。


企圖強姦在法律上怎樣處理?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規定,如某人意圖干犯一項罪行,而所作行為已超越純屬預備犯罪的行為,便可構成企圖犯罪。換言之,法律不要求涉案罪行已經完成,才可追究刑責。

就企圖強姦而言,案件的事實和意圖仍須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第 159J 條訂明,企圖可公訴罪行的人可被判處該實質罪行所本可判處的刑罰;強姦罪本身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因此,企圖強姦同樣可面對終身監禁這一法定最高刑罰,但不代表每宗企圖強姦案都會判處相同刑期。

本案中,判刑法官提到被告因身體狀況而被控企圖強姦。法庭同時按其他已承認的施用藥物和猥褻侵犯罪行,以及整體案情處理量刑,最終判處 13 年總刑期。


「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是甚麼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 121 條針對的是:任何人對另一人使用、施用或導致其服用藥物、物質或物品,意圖使對方神志不清或軟弱無力,以便任何人可與其作非法性行為。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監禁 14 年。

因此,法律焦點不只在於最終有否發生性交,也包括是否以藥物令對方失去清醒或反抗能力,並帶有便利非法性行為的意圖。這與一般「給藥」行為不同,必須結合藥物使用方式、目的和整體證據判斷。

本案判刑報道指,法庭注意到事主被餵服大劑量安眠藥後出現健康風險,並將施用藥物、年齡和風險列入量刑考慮。這是本案公開報道所述的判刑理由,不應擴展成每宗涉及藥物的案件均會得出相同結果。


猥褻侵犯與16歲以下人士的同意

《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 條訂明,猥褻侵犯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 10 年;條文亦明確規定,16 歲以下人士在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猥褻侵犯。

這項規定不代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都只會以同一控罪處理。檢控罪名視乎事實、證據及法律元素而定;本案實際承認的是 3 項猥褻侵犯罪,連同企圖強姦和施用藥物相關罪名一併處理。


法庭如何得出13年總刑期?

公開報道顯示,法官以 12 年作企圖強姦罪的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 8 年;4 項施用藥物罪各以 5 年為量刑起點;3 項猥褻侵犯罪各以 6 年為量刑起點。法庭其後命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13 年。

判刑不是把每項刑期機械式相加。法庭需在反映每一項罪行嚴重性與避免整體刑期失衡之間作出判斷。就本案,公開報道所述的重要因素包括:

• 被告是事主生父,法庭指這涉及嚴重違反信任關係;

• 事主在案發時年幼;

• 罪行在約 5 個月內重複出現;

• 涉及以藥物削弱事主的意識或反抗能力,並帶來健康風險;

• 被告認罪,避免事主在法庭作供,但法庭沒有把其後在警方會面中的供述視為額外主動合作,因警方當時已掌握相關情報。

法庭亦提到,事主不願再接受創傷報告評估。這不應被理解成事主沒有創傷,或案件因此較輕;按報道,法庭表示理解事主不願重提傷痛,並在現有材料下判刑。


這宗判刑可帶來甚麼法律理解?

這宗案件不應被簡化為「沒有完成性交,所以只是較輕罪行」。法律上,企圖犯罪可在行為超越單純預備且具犯罪意圖時成立;判刑則會看涉案行為、受害人的處境、權力或信任關係、重複程度、風險、認罪和其他具體因素。

同樣重要的是,13 年是這宗案件在特定控罪組合和案情下的總刑期,並非任何企圖強姦、施用藥物或家庭性暴力案件的固定「標準答案」。不同案件的證據、罪名、受害人年齡、行為方式和認罪時間都可能影響結果。


如有人面對性暴力或兒童受虐風險

如有人正面對即時危險,應先在安全可行情況下離開危險環境並致電 999。社會福利署表示,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醫務社會服務可為虐兒和性暴力個案的受害人及家人提供輔導、危機介入、醫療、法律及住屋等轉介。

可按需要聯絡以下服務:

• 緊急報警:999

• 東華三院芷若園:18281(性暴力及家庭危機支援,24 小時)

• 風雨蘭:2375 5322(性暴力危機支援;星期一至五上午 9 時至晚上 10 時,星期六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

• 防止虐待兒童會:2755 1122(星期一至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星期六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

• 社會福利署熱線:2343 2255

上述是一般支援資訊,不應代替個別法律意見或緊急醫療協助。


常見問題

企圖強姦是否一定比強姦判得輕?

不一定。企圖罪的成立和刑罰要看法定條文及具體案情。企圖可公訴罪行的人可被判處該實質罪行所本可判處的刑罰;強姦罪的法定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實際刑期則由法庭按全部情節決定。

被告認罪,是否代表刑期必然大幅減少?

認罪通常是法庭量刑時可考慮的因素,但扣減幅度和最終刑期並非自動公式,仍要視乎認罪時間、案情、控罪數目和其他量刑因素。本案的公開報道顯示,法庭就企圖強姦罪考慮認罪後由 12 年減至 8 年,但總刑期仍為 13 年。

兒童如不想立即報警,可以先尋求支援嗎?

可以尋求社工、醫務社工或危機介入服務的協助;社署指相關服務可接受直接申請或轉介。若有即時危險,應優先報警求助。


本文按截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可查閱的公開判刑報道和香港現行法例撰寫,只供一般法律資訊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


References

[1] 法庭線:父親涉四度落藥性侵11歲女兒判囚13年

[2] 香港01:無業父多番向女兒施藥性侵判囚13年

[3] 香港法律資訊中心: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4] 香港法律資訊中心:刑事罪行條例第159J條

[5] 香港法律資訊中心:刑事罪行條例第121條

[6] 香港法律資訊中心: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

[7] 社會福利署:受害人支援服務

[8] 香港法律資訊中心: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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