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A 柱盲點是藉口,還是危險駕駛的鐵證?

深入解析香港案例:的士司機右轉撞人案。探討 A 柱盲點在法律上的界定,以及為何「一時不專注」仍可構成危險駕駛。提供專業法律分析、案件背景及安全駕駛指南。

「我真係睇唔到有人過馬路,係 A 柱遮住咗!」


這句話,或許是許多駕駛者在意外發生後的第一反應。然而,在香港的法律面前,車輛的 A 柱盲點並非免責的藉口,而是駕駛者必須主動克服的挑戰。最近一宗的士右轉撞倒行人,並最終被裁定「危險駕駛」的案件),為所有駕駛者敲響了警鐘。


📍 案件背景:右轉一瞬間的意外

事故發生:2021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6 時許,新蒲崗爵祿街與康強街交界。當時天色雖暗但街燈充足,路面乾爽完整。

當事人:

• 申請人(被告):一名的士司機。

• 受害人(PW1): 75 歲的女士。

意外經過:申請人駕駛的士沿爵祿街行駛,右轉入康強街時,撞倒了正在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的 PW1。PW1 被的士右側後鏡撞到後失平衡跌倒,傷勢嚴重,包括左膝蓋骨及左近端脛骨移位性骨折,並伴有腦出血。

司機辯解:申請人聲稱當時右一線停泊了一輛七人車阻礙視線,且左側便利店的強光導致右側相對較暗。他強調自己已前望、向右望及回頭望,均未發現行人,直至聽到右後鏡「嗒」一聲才知撞到人。他將意外歸咎於 A 柱盲點及環境因素。


🔍 法律博弈:3.6 秒的「觀察責任」與「危險駕駛」的界線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於,法庭如何判斷駕駛者在面對 A 柱盲點及其他環境因素時的駕駛行為,是否已構成「危險駕駛」。

Q1:什麼是「危險駕駛」?香港法律如何界定?

根據香港《道路交通條例》第 36 條,判斷是否構成「危險駕駛」主要有兩部分:

1.駕駛方式遠遜於標準: 涉案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所應達到的水平。

2.顯然危險: 該種駕駛方式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是否顯然是危險的。

Q2:A 柱盲點可以作為免責理由嗎?

答案是否定的。 雖然法庭承認 A 柱會造成盲點,但法官強調:

• 主動克服盲點: 駕駛者明知有盲點,就有責任採取措施(如探頭、移動身體)去消除它。

• 3.6 秒的關鍵時間: 錄影片段顯示,PW1 在行人過路處出現了至少 3.6 秒。在這段時間內,申請人本有足夠時間察覺行人並採取行動,但他持續未有清楚觀察路面,亦未有適當減速。

Q3:一時不專注與危險駕駛有何區別?

上訴庭明確指出,即使是「一時不專注」或「短暫錯誤反應」,只要其嚴重程度足以遠遜於合格駕駛者標準,且對公眾構成顯然危險,便足以構成「危險駕駛」。本案中,司機在進入交界及右轉期間長時間未有注意行人過路處,疏忽程度已達危險駕駛門檻。


⚖️ 判決結果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最終駁回了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 定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刑罰: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取消駕駛資格 2 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給所有駕駛者的法律小啟示:

1.盲點不是藉口,是責任: 駕駛者必須主動克服車輛盲點。減速、探頭、移動身體,確保視野清晰。

2.右轉需加倍小心: 在轉彎時應特別留意行人過路處,預設可能有人出現。

3.時刻保持警覺: 駕駛是一項需要全神貫注的任務。任何長時間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後果。


相關法例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36 條:危險駕駛


參考案例

• CACC 13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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