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16歲以下同意也犯法?分析案件:繼父性侵繼女判囚 2年9個月
更新於 2026年3月9日 星期一
與未成年人性交有什麼後果?深度解析香港高等法院案件判決,探討刑事法律中「16歲以下非法性交」的定義,以及為何金錢交易不能作為辯護理由。
16 歲以下「同意」也沒用?拆解案件判決:與未成年人性交的法律代價
在香港,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極其嚴格的。很多司機或一般市民可能會有誤解,認為只要對方「自願」或者有「金錢交易」,就不算犯法。然而,根據最新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判決(CACC 51/2024),一名繼父因與未滿 16 歲的繼女發生性行為,最終被判監禁 2 年 9 個月,上訴亦被駁回。
本文將為你拆解這宗案件的關鍵細節,助你了解香港刑事法律中關於「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定義。
1. 案件背景:零用錢換取的「同意」? (CACC 51/2024)
案情回顧:
一名男子被控多次與其未滿 16 歲的繼女發生性行為。根據女童的證供,她有時是因為需要零用錢買文具,有時是擔心手機被沒收,才「不情不願」地配合繼父的要求。每次事後,繼父都會給予她 100 至 300 元不等的現金。
雖然辯方在審訊中極力質疑女童的誠信,指其證供前後矛盾且行為不檢點,但陪審團最終裁定其中一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名成立。
2. 法律核心:16 歲是絕對的紅線
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與 16 歲以下的女童發生性行為是嚴重的刑事罪行。
法庭判決重點:
- 同意無效: 法律假定 16 歲以下的青少年缺乏足夠的成熟度來給予法律上有效的「性同意」。因此,即使女童表現出「自願」或接受了金錢,被告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 誠信問題: 雖然女童在部分細節(如性器官進入的深度)描述反覆,但法官指出,陪審團有權相信其核心指控屬實。
- 判刑原則: 原審法官判處被告監禁 2 年 9 個月,上訴法庭認為判刑合理,並強調這類案件對受害人的心理傷害極大。
⚖️ 給大眾的法律錦囊
- 年齡不可逾越: 在進行任何性接觸前,必須確保對方已年滿 16 歲。法律不會接受「我以為她已成年」作為輕易脫罪的理由。
- 金錢交易加重罪責: 利用金錢或物質引誘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往往會被視為加重刑罰的因素。
- 保護兒童責任: 身為長輩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形式的性侵犯都是對信任的嚴重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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