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DCCC 1683/2025 案件解析:電話騙案車手為何判囚4年?
一宗由「收錢」開始的刑事案件
DCCC 1683/2025 涉及一名何姓被告。根據判刑理由書,被告在案發時約16歲,透過 Telegram 接受他人指示,到不同地點向長者收取款項,再把款項交予其他犯罪人士。案件涉及多宗俗稱「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受害者均為年長人士。
電話騙案的常見套路,是冒充受害人的子女或親友,訛稱對方被捕、需要保釋金,或涉及襲擊案件、需要支付賠償。受害人因擔心家人安危而交出現金,騙徒則安排收款人上門或到指定地點取款。本案的受害長者年齡介乎77至94歲,涉及的單筆款項由10萬元至45萬元不等。
被告在案件中扮演甚麼角色?
被告並非負責致電長者的人,但法庭並沒有因此視他為局外人。判刑理由書記載,被告承認自己按照 Telegram 指示收取款項,亦知道部分工作涉及詐騙;他每次收款後獲取約800元報酬,另有一宗涉及尚未收取的較高報酬。
這個角色在刑事案件中通常被稱為「車手」或收款人。其法律責任不能單靠「我沒有打電話」來排除。法庭會根據整體證據,包括被告對款項來源的認知、收款方式、與其他人士的聯繫、重複犯案情況,以及收款後的處理方式,判斷他是否明知或相信款項涉及犯罪,以及是否參與整個詐騙安排。
四項控罪與最終刑期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三項串謀詐騙罪。各項控罪的量刑結果如下:
三項串謀詐騙罪同期執行;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的其中6個月則與上述刑期分期執行。因此,被告四項控罪的總刑期為4年監禁。
法庭為何批准加刑?電話騙案的社會損害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理由是相關罪行在香港普遍發生,並直接或間接損害社區。判刑理由書記載,控方提交的資料顯示,電話騙案宗數及涉及的損失金額在相關年份均達到嚴重程度,60歲或以上受害人約佔受害者相當比例;「猜猜我是誰」騙案及親自交款騙案亦呈現明顯的社會關注。
法庭接納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認為適當加刑幅度為三分之一。結果,三項串謀詐騙罪各加10個月,第一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加8個月。
這項處理反映一個重要量刑訊息:即使被告在詐騙鏈中只負責前線收款,若其角色讓騙局得以完成,法庭仍會從整體社會影響評估罪行嚴重性。長者成為目標、每宗涉及的金額高,以及案件在短期內重複發生,均會增加刑罰的嚴重程度。
年輕、初犯和認罪,是否足以避免監禁?
被告犯案時約16歲,現年18歲,教育程度為中三,案發前主要從事基層工作。辯方指出,被告因無業、希望賺取快錢及受毒癮影響而被不法人士招攬;他亦坦白承認控罪,並已被羈押一段時間。
這些因素可以在量刑時獲得考慮,但並不必然導致非監禁判刑。法庭特別重視本案針對長者、涉及多宗電話騙案,以及被告明知騙案性質卻仍然擔任前線收款角色。法庭最終認為案件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的處理方式,無須先索取更生方面的報告。
本案帶出的三個重點
第一,沒有打電話,不等於沒有刑責
詐騙行為往往由不同角色共同完成。致電、提供劇本、安排收款、接收及轉交現金,可能是不同人負責,但每一個角色都可能成為刑事調查及檢控對象。收款人若知道款項源自騙局,便不能以「只是跑腿」作為自動免責理由。
第二,報酬金額低,不代表風險低
本案部分收款行動的報酬約為800元,但被告每次收取的金額可達10萬元、20萬元或45萬元。刑責的焦點不是收款人實際賺了多少,而是他在犯罪安排中的知情程度、參與程度及行為後果。
第三,長者防騙需要「先核實、後付款」
凡接到聲稱子女或親友被捕、需要保釋金或賠償的電話,都不應只按來電者指示交款。應先掛斷電話,透過本人原有的聯絡方式向家人核實;如有疑問,應直接聯絡警方或向可信任人士求助。任何要求把現金交給陌生人,均應視為重大警號。
話另一端的騙局,可能由收款一刻完成
DCCC 1683/2025 的核心訊息十分清楚:電話騙案不是只有「主腦」才需要負責。當一名收款人明知或相信自己正在處理騙款,卻仍然按照指示上門取錢並轉交,他的行為可能成為整個犯罪計劃不可或缺的一環。
何先生犯案時年僅約16歲,並有認罪等因素,但由於案件針對長者、涉及多宗騙案,法庭最終判處四年監禁。對任何因快錢而考慮接下「收款工作」的人而言,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法律警號:收一次錢,可能要用數年自由來支付代價。
參考案例
• DCCC 1683/2025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專業法律建議。如需法律協助,請諮詢執業律師。
想即時問你的情況?下載LAWAID,免費試用,5 分鐘內得到 AI 初步分析!所有資料加密,支援轉介真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