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FCMC 1249/2023:離婚資產如何分配?一筆借款協議未獲接納的案件分析
案件背景:離婚後,325萬元售樓收益如何處理?
趙女士與郭先生於2009年在香港註冊結婚,育有一名兒子。2023年,趙女士以「不合理行為」為由提出離婚呈請;暫准離婚令於2024年發出。至於子女安排,雙方同意共同管養,郭先生獲得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趙女士則享有每月不少於一次的監管探視。
雙方出售前婚姻居所後,扣除相關開支所得的3,252,455.60元存放於法庭。這筆款項成為附屬濟助審訊的主要資產。雙方對資產分配的方案不同:趙女士主張先支付一筆她認為應付予姨姨吳女士的款項,再把餘額分配;郭先生則提出平均分配售樓收益。
案件的關鍵,不是單純決定「誰付了多少首期」,而是法院能否確認一筆131萬元的款項確實屬於家庭債務,以及在考慮所有收入、資產、需要和家庭貢獻後,是否有充分理由偏離平均分享原則。
131萬元借款爭議:文件存在,為何仍未被接納?
趙女士表示,2010年購買寶怡花園單位時,姨姨吳女士提供60萬元,雙方原先約定在日後出售物業時,按出售價的36.36%分配予吳女士。該單位於2016年出售後,按有關比例計算的金額約為131萬元。
趙女士其後主張,這131萬元並非直接支付予吳女士,而是由吳女士借給她,作為購買另一個較大婚姻居所的首期資金。雙方簽署了一份借款協議,協議訂明款項以年息5厘計算。
吳女士到庭支持趙女士的說法,表示雙方曾同意趙女士一年後開始每月還款1萬元。然而,法院在評估證據時,注意到借款協議沒有清楚列明還款開始日期、最低還款金額、還款年期或違約後的追討機制;而且趙女士在約十年間從未按協議還款。
法院亦發現吳女士在誓章及庭上證供之間存在多項不一致,包括投資收益的貨幣單位,以及郭先生是否在場見證借款協議簽署。法院認為,她沒有及早更正誓章內的錯誤,直到盤問或法庭澄清時才作出解釋,因此未能確信她的證供完全真確。
法院最後沒有接納這筆131萬元及利息應列入家庭債務。這並不代表法院認為任何沒有按月還款的借款都不是真實,而是本案的借款文件、還款安排、實際履行情况及證人證供未能共同建立一個足以令法院信納的完整證據基礎。
附屬濟助的法律框架
香港法院處理離婚後財產及經濟安排時,會依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考慮雙方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經濟需要、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年齡、婚姻年期、身體或精神狀況,以及各方為家庭作出的貢獻。
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一案確立,附屬濟助的目的在於達致公平的資產分配,並排除性別或家庭角色上的歧視。法院一般會考慮平均分享原則;如要偏離平均分配,必須有充分及清楚的理由。
法院通常會按以下五個步驟處理案件:
為何法院採用平均分享原則?
法院認為,雙方均有能力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沒有足夠理由偏離平均分享原則。法院亦指出,男方所聲稱的部分工程公司轉帳,雖曾在案件中提出,但男方沒有充分解釋為何有關轉帳屬於不尋常,亦沒有就這些轉帳作出盤問;因此,法院只把相關事實作為整體背景考慮,沒有另行命令回撥款項。
法院認為,前婚姻居所出售所得及相關資產應按公平原則處理。由於131萬元借款未獲確認為家庭債務,法院以可分配資產及雙方已獲接納的負債作計算,最後命令趙女士向郭先生支付1,501,087.46元。
這項結果反映,平均分享原則不是「所有資產永遠五五分」的機械規則。法院會先確定哪些資產和負債真實存在,再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然後才決定是否有理由偏離平均分配。本案的關鍵是,主張偏離分配方案的一方,必須以可靠證據支持相關債務或資產主張。
收入及經濟需要:法院不只看申報數字
趙女士曾任職跟單文員,其後因照顧家庭及子女而轉換工作,收入有所變化。她後來開設美容工作室,但受疫情影響,工作室一直沒有實際收入;截至審訊時,她任職文員,平均每月收入約22,750元,並有銀行及私人借貸。
郭先生則經營工程公司。雖然他指近年收入因疫情及經濟環境轉差而下降,法院在考慮其社會福利調查資料、公司收入及證供後,認為其平均月入約為50,000元。法院亦調整了部分家庭、個人及子女開支,認為郭先生的收入足以應付目前及將來的生活支出。
這說明在附屬濟助案件中,法院不會必然照單全收任何一方在經濟狀況表上填寫的數字。法院會把銀行紀錄、公司收入、生活支出、借貸資料及庭上證供一併考慮,並對過高或缺乏文件支持的項目作出調整。
子女贍養費:每月2,400元如何計算?
法院認為,兒子的合理每月開支為8,027元。按照雙方現時的收入比例,趙女士應負責約30%的子女生活費,即每月約2,408.10元。法院最後把金額定為每月2,400元。
命令規定,趙女士須在收到售樓收益分配款項後的首個月第一日起,開始每月向郭先生支付2,400元,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子女贍養費與夫妻之間的資產分配是兩個不同問題。即使一方在資產分配中獲得較少或需要支付一筆整筆款項,仍須按子女的合理需要及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承擔子女生活費。
案件對離婚人士的實際啟示
1. 聲稱家庭債務,必須建立完整證據鏈
若一方主張某筆款項應在分配前扣除,最好能提供清晰的借款協議、明確的還款條款、轉帳紀錄、實際還款紀錄及一致的證人證供。只有一份文件,而文件本身又欠缺還款機制,未必足以令法院接納債務存在或應由家庭資產承擔。
2. 借款協議應寫清楚還款安排
協議應盡量列明借款日期、金額、利息、還款開始日期、每期金額、還款期限、付款方式,以及違約時的處理方法。本案法院特別關注協議沒有列明何時開始還款及如何分期,這些缺口削弱了文件作為追討基礎的作用。
3. 證人誓章與庭上證供必須一致
若誓章內有錯誤,應在適當時間主動更正並提供合理解釋。到了盤問時才更改重要細節,可能影響法院對證人整體可信性的評估。
4. 平均分享是起點,不是自動答案
法院會先以平均分享作為分析起點,但仍會考慮經濟需要、子女安排、婚姻期間貢獻、資產來源及可靠負債。任何主張偏離平均分配的方案,都需要清楚及有力的理據。
5. 子女贍養費按需要及能力計算
子女贍養費並不是對婚姻一方的懲罰,而是按子女合理開支及父母收入比例分擔。資產分配和子女贍養費應分開理解。
常見問題 FAQ
FCMC 1249/2023 是甚麼案件?
這是區域法院處理的一宗離婚後附屬濟助案件,主要爭議包括一筆聲稱的131萬元借款是否屬家庭債務、婚姻資產如何分配,以及女方應否支付子女贍養費。
法院是否接納131萬元借款?
不接納。法院認為借款協議沒有清楚列明還款開始日期、每期金額及還款年期,女方多年來亦沒有按協議還款;加上證人證供及誓章存在不一致,法院未能確信該筆款項應列為家庭債務。
前婚姻居所出售收益如何分配?
法院按平均分享原則處理,命令趙女士向郭先生支付1,501,087.46元。相關款項從存放於法庭的售樓收益中發放。
趙女士需要支付多少子女贍養費?
法院命令她每月向郭先生支付2,400元,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離婚時是否一定一人一半?
不一定。平均分享是重要起點,但法院會先確定資產及債務,再考慮雙方收入、經濟需要、家庭貢獻及其他法定因素。如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偏離平均分配。
一份借款協議是否一定會獲法院接納?
不一定。法院會考慮協議條款是否完整、借款是否實際交付、是否有還款紀錄、證人證供是否一致,以及該筆款項是否真正屬於婚姻家庭債務。
FCMC 1249/2023 的核心訊息,是離婚資產分配講求可證明的事實,而不只是雙方對家庭財務的不同說法。法院需要先確認哪些資產和債務真實存在,再按雙方的經濟需要和家庭貢獻作出公平安排。
本案中,131萬元借款協議未能配合清晰還款機制、實際付款紀錄及完全一致的證人證供,因此未被列為家庭債務。法院最終按平均分享原則分配資產,並另行根據子女合理開支及雙方收入比例,訂出每月2,400元贍養費。
參考資料
• FCMC 1249/2023
•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香港終審法院)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專業法律建議。如需法律協助,請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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