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FCMC 12422/2022 案件分析:物業押記、出售令及附屬濟助裁決
一、案件背景:離婚後的物業與家庭債務
女方與男方於2007年4月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兒子。雙方其後分居,女方於2022年12月以分居超過兩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2023年11月,法院在男方缺席的情況下,頒令女方獲得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則享有合理探視權。
案件進入附屬濟助階段後,女方要求法院處理前婚姻居所、家庭兒子生活費及她本人的保障。男方多次缺席非正審聆訊,沒有按照法院命令提交表格E,也沒有提交敘事誓章;審訊時亦沒有出席。因此,法院沒有男方的財務文件或證供可供比較。
前婚姻居所位於馬鞍山富寶花園,最初由男方的母親購入,後來男方與女方以約300萬元向男方母親購入。2014年,男方聲稱其工程公司需要流動資金,並以物業作抵押向銀行借貸約150萬元。
其後,男方及其公司欠下渣打銀行及香港按揭證券公司約200萬元債務。債權人透過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取得絕對押記令,並把押記登記在涉案物業上。債務亦繼續產生每月約15,000元利息。
二、女方為何要求盡快出售物業?
女方的主要訴求不是單純把物業出售後分配資產,而是希望先阻止債務利息繼續侵蝕家庭唯一重要資產。她向法院提交三間銀行的網上估價,平均估值約476萬元,並提交債權人押記命令及約170萬餘元判決債項的資料;該債項另須加上利息及訟費。
法院認為,物業已經遭押記,而利息會持續增加。如果繼續拖延,物業出售後可以分配的淨值可能進一步減少。加上兒子即將升讀大學,家庭日後的經濟需要可能增加,從速處理物業及債務,較能保障兒子的最佳利益。
法院最終命令,在取得香港房屋協會書面同意等適用要求下,雙方須在絕對離婚判令日起六個月內,以當時市場價值在公開第一或第二市場出售物業。
三、出售物業後,淨餘款如何處理?
法院命令出售物業後,售款並不是直接全數交給女方,而是先扣除一系列必要款項,包括:
完成上述扣除後,餘下淨款全數歸女方,用作解除她在前婚姻居所的附屬濟助押記。
換言之,法院處理的是一項「先清償負債、再分配淨值」的安排。這並不等同於女方取得物業的全部市值,也不代表所有售款都不受債權人影響。
四、法院為何授予女方獨有出售權?
判案書顯示,男方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沒有積極參與,沒有提交表格E或誓章,也沒有出席審訊。若要求雙方共同簽署出售文件,可能進一步延誤物業交易及清償債務。
因此,法院給予女方出售物業的獨有行事權,包括代男方簽署相關文件、向香港房屋協會申請同意、委任律師及地產代理、與準買家議價、決定出售價格、安排視察及交付樓宇日期等。
法院同時命令,男方在收到女方書面通知後30天內搬離物業,並交出空置管有權。如果男方拒絕簽署買賣合約或其他出售文件,女方可以按照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38A(1)條提出申請,以推進命令的執行。
這項安排的重點,是讓物業出售不會因一方不合作而無限期停滯,但同時仍保留按照法院命令處理債務、費用及淨款的程序。
五、子女每月15,900元生活費申請為何沒有獲批?
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15,900元,作為17歲兒子的生活費,並希望支付至兒子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以較後者為準。法院認為,就金額而言,對一名17歲兒子並非不合理。
然而,法院沒有頒發每月週期付款命令,原因不是認為兒子沒有經濟需要,而是男方完全沒有提供經濟資料,法院無法評估他的實際收入、資產、負擔及支付能力。
如果在欠缺男方財務資料的情況下,直接命令他每月支付15,900元,日後一旦出現欠付,反而可能損害兒子的最佳利益。法院又考慮到兒子不久將升讀大學,屆時生活及教育需要可能超過15,900元,因此認為把子女的經濟安排納入物業出售後的淨餘款,可能更實際及更能保障兒子。
這個裁決顯示,法院不會只因申請金額合理,就必然頒發固定週期付款命令。法院也必須考慮付款命令是否具有實際可行性,以及是否能真正保障子女利益。
六、象徵式贍養費是甚麼?
女方要求男方每年支付1元象徵式贍養費。法院認為,現階段作出這項命令並不不恰當,因此命令男方自絕對離婚判令日起,每年支付1元,直至女方再婚,或雙方共同在生,以較短者為準。
象徵式贍養費通常不代表法院認為受款方目前需要依靠1元生活,而是保留未來在法律上申請更改或處理贍養安排的空間。實際法律效果仍要按照具體命令內容及日後情況理解,不能簡單把它視為一次性財產分配。
七、法院如何處理缺席一方的財務狀況?
法院承認,沒有男方的表格E、誓章及證供,便無法按照完整的雙方財務資料,全面應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及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一案所確立的附屬濟助原則。
LKW v DD 確立法院處理附屬濟助時的一般框架,包括以公平為目的、排除歧視、從平均分割出發,以及避免對過往婚姻生活進行過度細緻的追究。實務步驟通常包括確認資產、評估雙方需要、考慮分享原則、判斷是否有足夠理由偏離平均分割,以及作出最終結果。
不過,法院仍然可以在資料不完整時,根據現有證據及合理性、公平性作出適當裁決。本案的物業押記、持續利息、兒子年齡及男方長期不參與程序,令法院認為出售物業是現階段較可行和公平的處理方式。
八、最終命令及法律後果
法院作出以下主要命令:
九、案件的法律啟示
1. 一方缺席,不代表法院可以毫無限制地頒令
即使男方缺席,法院仍須根據現有證據及法律原則作出公平裁決。法院接納女方未受挑戰的事實,但在子女每月付款方面,仍考慮命令能否實際執行,以及是否真正符合兒子最佳利益。
2. 物業債務及利息會直接影響附屬濟助安排
當物業被債權人押記,並且債務繼續產生利息,法院可能認為拖延出售會不利於家庭資產保值。出售命令的目的可能是先清理債務,再處理家庭成員的財產及生活安排。
3. 出售物業不等於售款立即平均分配
法院會先扣除按揭、押記、利息、訟費、律師費、地產代理佣金、厘印費及其他必要支出。只有在計算出淨餘款後,才按照法院命令分配。
4. 子女利益可以影響法院選擇何種贍養方式
即使法院認為每月15,900元的需要金額並不合理,仍可能因為付款能力無法核實、欠付風險及子女即將升讀大學,而選擇不頒發固定週期付款命令,轉而把安排融入物業淨餘款。
5. 不參與訴訟可能影響裁決及執行安排
不提交表格E、不提供財務證據及不出席審訊,會令法院難以了解缺席一方的真正立場。更重要的是,法院可能頒發由另一方單獨執行的出售及搬離指示,以避免命令無法落實。
常見問題 FAQ
FCMC 12422/2022 主要處理甚麼問題?
案件主要處理前婚姻居所出售、物業押記債務、家庭兒子生活安排及象徵式贍養費等附屬濟助問題。
法院為何命令出售馬鞍山物業?
因為物業已被男方及其公司債權人押記,涉及約200萬元債務,並衍生每月約15,000元利息。法院認為盡快出售、清償債務,較能保護家庭資產及兒子利益。
出售後的物業款項會怎樣處理?
會先扣除補地價、未償還按揭、押記債務連利息及訟費、律師費、地產佣金、厘印費及適用的房屋協會費用,淨餘款項全數歸女方。
男方每月是否要支付15,900元給兒子?
法院沒有頒發每月15,900元的週期付款命令。法院認為,在男方沒有提交財務資料的情況下,無法核實支付能力;把子女需要納入出售物業後的淨餘款安排,可能更實際。
男方是否需要支付贍養費?
需要。法院命令男方每年支付1元象徵式贍養費,自絕對離婚判令日起,直至女方再婚或雙方共同在生,以較短者為準。
男方要幾時搬離物業?
男方須在收到女方書面通知後30天內搬離,並交出物業的空置管有權。
女方是否可以代男方處理出售文件?
可以。法院授予女方獨有出售行事權,包括代男方簽署相關文件、向香港房屋協會申請同意、委任律師及地產代理、與準買家議價及安排交易。
男方需要支付多少訟費?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附屬濟助訴訟訟費10,000元,簡易評定。
FCMC 12422/2022 的核心並不是單純「離婚後誰取得物業」,而是法院如何在物業被押記、債務利息持續增加、子女即將升讀大學,以及一方拒絕參與訴訟的多重背景下,選擇一個較實際的附屬濟助方案。
法院命令出售前婚姻居所,先清償按揭、押記債務及出售費用,再把淨餘款項歸女方;同時沒有頒發每月15,900元的子女週期付款命令,而是透過物業淨值處理兒子的長遠經濟需要。法院另以每年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保留女方的個人權益。
案件亦提醒離婚訴訟當事人,附屬濟助不只是填寫一個金額。當涉及物業、債務、子女及家庭財產時,完整財務披露、及時參與程序,以及具可執行性的命令,往往比單純提出較高金額更重要。
References
[1] FCMC 12422/2022 判案書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或專業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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