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訟費命令寫錯一個字,想隔近三年翻案?法院:上訴許可不批!
一、案件背景:原本的訟費命令是甚麼?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及附屬濟助程序。丈夫是呈請人,妻子是答辯人。區域法院法官早前就附屬濟助事項作出判決,並頒下訟費命令。
原訟費命令的意思是:雙方在附屬濟助事項中,包括過往保留的訟費,原則上各自承擔;但附屬濟助審訊的訟費,則由妻子承擔,並附有訟費證明書。該命令屬於暫准命令,並在作出後14日成為絕對命令。
問題在於,丈夫一方的律師在起草正式命令時,把原本應由妻子承擔該次審訊訟費的內容,錯誤寫成由丈夫承擔。換言之,爭議不是法官原本判了誰支付訟費,而是正式文件未有正確反映判決內容。
二、聆案官為何批准更正?
錯誤被發現後,丈夫一方的代表律師先後去信家事法庭,要求更正錯誤起草的命令。相關信件沒有抄送妻子一方,法庭後來形容這種做法並不理想。
值日聆案官其後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作出兩項決定:
1.批准更正原有命令;及
2.就這次更正不另作訟費命令。
本案法官強調,聆案官的命令是一項「更正」命令。它的作用只是把錯誤起草的文字改正,恢復原審判決及原訟費命令的真正意思,並不是重新改變附屬濟助案件的判決結果。
這個區分是案件的核心:如果更正只是修補文件上的明顯錯誤,使文件準確反映法庭早已作出的命令,便不等同於重新審理或修改判決實質內容。
三、妻子為何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妻子其後成為親自行事訴訟人,並在2026年2月20日提出針對聆案官命令的上訴申請。到2026年7月10日,她再發出傳票,申請以下命令:
•批准她逾期提出上訴;
•撤銷早前拒絕她針對聆案官命令提出上訴的命令;
•將聆案官命令作廢;
•要求丈夫向法庭繳存保證款項;及
•要求丈夫支付本次上訴程序的訟費。
她提出的上訴理由涉及多個程序及法律問題,包括:原審法官處理逾期上訴的方式是否不公平、法庭是否誤解她的論點、絕對命令能否在事隔一段時間後更正、丈夫一方是否應以傳票而非信件提出申請,以及有關程序是否涉及公眾利益。
四、上訴許可的法律門檻
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處理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以下其中一項,否則不得批准上訴許可:
1.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2.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令上訴應當進行聆訊。
「合理機會得直」並不要求申請人證明上訴很有可能成功,但相關機會不能只屬想像或空泛的可能性。申請人需要提出具實質基礎的上訴論點。
此外,如果爭議涉及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僅因自己可能作出另一個決定便介入。除非原審法官的決定明顯錯誤,或超出合理酌情範圍,否則上訴法院通常會尊重原審處理。
五、法院如何處理逾期申請?
妻子解釋,她未能及時提出申請,是因為判決以英文書寫,而英文不是她的母語;她要到2026年6月29日才獲得法庭傳譯主任的口譯服務,之後便在14日內提出申請。
法院沒有接納這個解釋足以支持長時間延誤。判決指出,妻子曾在英國留學並取得學士學位,而且她能夠就相關程序規則提出相當細緻的論述,顯示她具一定英文理解能力。法院亦認為,即使她對個別法律用語有疑問,仍可在上訴期限內向律師尋求意見。
法院因此傾向不接納她對逾期的解釋。不過,法官仍進一步審視她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以判斷是否具備合理勝算。
六、法院逐項檢視上訴理由
1. 逾期上訴處理是否不公平?
妻子認為,原審拒絕接納她的逾期申請對她不公平。法院指出,早前判決已經分析她提出的理由,而她在本次上訴許可申請中,基本上只是重複先前論點,未能顯示原有決定有合理可能被推翻。
2. 法院是否採用了她沒有依賴的理由?
妻子指法庭選取了她沒有依賴的反對理由。法院澄清,相關段落只是說明案件可能產生的邏輯後果,並不是拒絕她申請的獨立理由。因此,這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勝算。
3. 是否混淆了命令的作出日期及存檔日期?
妻子提到2023年7月11日,認為該日涉及另一份暫准命令成為絕對命令後的更改。法院根據法庭記錄指出,2023年7月11日只是原有命令存檔的日期,並不是法庭在當日作出新命令的日期。
原附屬濟助命令是在2023年4月28日作出,並於14日後,即2023年5月12日成為絕對命令。法院認為,妻子混淆了命令的作出日期及存檔日期,亦因此混淆了暫准命令與絕對命令的日期。
4. 更正是否必須以傳票提出?
妻子主張,丈夫一方沒有依照適當程序,以傳票申請更正,而只是透過單方面信件要求法庭處理。她亦質疑,更正申請在事隔一段時間後才提出,是否已經超過期限。
法院分析《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11條,認為該規則容許法庭以傳票方式處理判決或命令的更正,而且條文中的「may」並非表示一定要以某種方式提出,重點是該程序用來更正文件錯誤,而不是透過上訴重新爭議原本裁決。
法院亦指出,丈夫一方即使改用傳票提出申請,妻子也沒有實質理據反對一項只為糾正起草錯誤、使命令回復原意的更正。因此,相關程序論點沒有合理勝算。
5. 沒有抄送信件是否足以推翻更正命令?
法院認為,丈夫一方律師沒有把要求更正的信件抄送妻子或其代表律師,做法並不理想。不過,這個程序上的不足並不代表更正本身必然無效。
更重要的是,法庭處理妻子針對聆案官命令的上訴時,沒有因她敗訴而按照一般「勝者可兼得訟費」原則,命令她支付丈夫該次上訴的訟費;法庭反而作出不作訟費命令,已對她提出的程序論點作出相應處理。
6. 是否涉及公眾利益?
妻子認為,若容許丈夫一方在程序上更正絕對命令,會形成不良先例,並可能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因此應基於公眾利益批准上訴。
法院不接納這個說法,指出聆案官只是把錯誤起草的文字改回原判決的真正意思,並不是容許一方藉更正程序改變判決。案件因此不涉及她所指的公眾利益問題。
七、最終裁決及訟費命令
法院認為妻子提出的上訴理由均沒有合理勝算機會,也沒有其他足以支持上訴進行的特別公正理由。因此,法院:
1.撤銷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
2.命令妻子支付丈夫本次申請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估;
3.命令妻子在14日內提交及送達不超過兩頁的訟費反對陳述書;及
4.若妻子未有在期限內提交反對陳述書,將被視為同意丈夫提出的訟費金額。
值得留意的是,這次判決處理的是上訴許可及程序問題,並不是重新裁決雙方原本的附屬濟助或婚姻財產爭議。
八、案件的法律啟示
1. 更正文件不等同於更改判決
法庭命令出現打字或起草錯誤時,法院可考慮更正,以確保正式文件反映原本判決的真正意思。判斷重點在於更正是否屬於修正文件錯誤,而不是重新改變實質裁決。
2. 法庭命令的日期必須分清
命令的作出日期、存檔日期及暫准命令成為絕對命令的日期,具有不同法律意義。混淆這些日期,可能直接影響上訴期限及程序判斷。
3. 逾期上訴需要充分解釋
申請人不能只指出自己較遲理解判決,還要說明為何在法定期限內無法採取行動,以及延誤是否有合理及可接受的原因。法院會按具體事實評估,而不會自動批准逾期申請。
4. 上訴許可不是重新辯論的機會
上訴許可階段的問題,是申請人能否提出具合理勝算的上訴,或是否有其他公正理由需要進一步聆訊。單純重複原審已經處理過的論點,通常不足以跨過這道門檻。
5. 程序不理想不一定令命令失效
本案法院批評沒有抄送更正信件的做法並不理想,但仍要判斷該程序問題是否實質影響命令的合法性及公平性。並非每項程序瑕疵都會自動令命令無效。
常見問題 FAQ
FCMC 3527B/2019 是甚麼案件?
FCMC 3527B/2019 是香港區域法院家事法庭處理的一宗上訴許可申請,爭議包括訟費命令的更正、逾期提出上訴,以及更正法庭命令所需的程序。
原本的訟費命令出了甚麼錯?
法官原本命令妻子承擔附屬濟助審訊的訟費,但丈夫一方律師在起草正式命令時,錯誤寫成由丈夫承擔。聆案官其後批准更正,讓文件回復原判決的意思。
法院是否重新改判誰要支付訟費?
不是。法院認為,聆案官只是更正律師起草時的錯誤,並非重新改變原本的訟費裁決。
妻子為何未能取得上訴許可?
法院認為,她的申請屬於逾期,而所提供的延誤理由不足;即使考慮她提出的上訴論點,各項理由亦沒有合理勝算機會,亦沒有其他足以支持上訴的特別公正理由。
妻子最後要支付甚麼費用?
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並須支付丈夫這次申請的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估,妻子亦須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反對或回應訟費金額的陳述書。
這宗案件是否重新處理婚姻財產分配?
不是。2026年9月7日的判決主要處理上訴許可及更正訟費命令的程序問題,並非重新審理原本附屬濟助或婚姻財產分配的實質爭議。
FCMC 3527B/2019 提醒訴訟當事人,法庭文件上的一個稱謂錯誤,可能造成訟費責任看似完全相反的結果;但法院在處理更正申請時,會先追查原本判決的真正意思,而不是只看錯誤文件的表面文字。
同時,若當事人希望挑戰法庭命令,必須密切留意上訴期限、命令作出日期及適用程序。逾期申請不會因為當事人仍然不同意原本處理方式而自動獲准;申請人還要證明上訴具合理勝算,或有其他足以支持司法介入的公正理由。
參考資料
[1] FCMC 3527B/2019 判決書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或專業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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