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店長監守自盜,為何仍判入屋犯法罪?

深入解析香港案件:餐廳店舖主任利用鎖匙密碼盜竊公司財物,被判「入屋犯法罪」及 30 個月監禁。探討監守自盜的法律界定、誠信原則與量刑考量。提供專業法律分析、案件背景及法律教育。

「我只係攞咗自己管理嘅夾萬入面嘅錢,又唔係爆竊,點解會判得咁重?」


這或許是許多人對「入屋犯法罪」的誤解。在香港,即使你手握鎖匙和密碼,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公司財物,其法律後果可能遠超想像。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件,一名餐廳店舖主任因監守自盜被判處 30 個月監禁,再次提醒我們誠信與法律的界線。


📍 案件背景:深夜餐廳的「方便」盜竊

事故發生:2024 年 6 月 20 日,被告陳曉龍利用其在「順咖哩」餐廳擔任店舖主任的職務,趁凌晨餐廳無人時,使用公司提供的鎖匙及夾萬密碼,從夾萬中盜取了港幣 4,500 元。整個過程被閉路電視清晰拍下。

當事人:

•被告: 越北薈飲食集團旗下「順咖哩」餐廳的店舖主任。

被告辯解:在警誡下表示,他因 4 歲女兒患白血病,阿婆中風入院急需用錢,一時貪念才犯案。他將盜取的款項存入太太的銀行戶口,聲稱是為籌措醫藥費。

法庭查明:被告已婚,育有兩名幼女,並曾於 2021 年因盜竊罪被判監 14 天。求情時,他提及自己有爆肺病史、收入有限,且太太於 2024 年中確診乳癌,每個療程費用高昂,因臨近出糧日資金不足而犯案。


🔍 法律博弈:「入屋犯法罪」與「監守自盜」的嚴峻判斷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於,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入屋犯法罪」,以及其監守自盜的性質如何影響量刑。

Q1:什麼是「入屋犯法罪」?有鎖匙密碼就不算爆竊嗎?

根據香港《盜竊罪條例》第 11(1)(b) 及 (4) 條,「入屋犯法罪」的定義比一般人想像的更廣泛。它不僅指破門而入的「爆竊」,更重要的是:

• 進入處所: 只要進入了任何建築物或部分建築物。

• 意圖盜竊: 在進入時即有盜竊、嚴重傷害他人或損壞財產的意圖。

本案中,即使被告持有鎖匙和密碼,但其進入餐廳的目的並非履行職務,而是為了盜竊,因此仍構成「入屋犯法罪」。 法庭強調,被告是趁凌晨無人、有計劃地利用職權進行盜竊,這與一般的不誠實取用公司財物有所區別。

Q2:監守自盜為何會被判得更重?

法庭在量刑時,會將「監守自盜」視為一個重要的加刑因素。原因在於:

• 違反誠信: 被告身為店舖主任,負責點算營運金額及管理夾萬,公司對其寄予高度信任。他利用這種信任進行盜竊,嚴重違反了職務誠信。

• 職務犯罪: 這種行為不僅是對財產的侵犯,更是對商業秩序和信任關係的破壞,對社會影響更為惡劣。

Q3:被告的個人困境(女兒患病、太太患癌)能否減輕刑罰?

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求情因素,例如被告的家庭狀況和個人困境。本案中,法庭考慮到被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證供,並已向公司全數賠償,這些都屬於可酌情減刑的因素。然而,這些因素並不能完全抵銷「入屋犯法罪」本身的嚴重性以及監守自盜的加刑因素。


⚖️ 判決結果

區域法院最終裁定被告陳曉龍「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判處 30 個月監禁。

法庭認為,雖然犯案手法相對簡單、過程不足 3 分鐘、盜竊金額不高,但被告有計劃地利用職務之便,趁凌晨無人時盜竊,且其監守自盜的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因此必須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


💡 給所有僱員與僱主的法律小啟示:

1.「入屋犯法罪」不容輕視: 即使是內部人員,只要未經授權進入處所並有盜竊意圖,都可能觸犯此罪。

2.誠信是職場基石: 職務上的信任是寶貴的資產。任何利用職權進行的盜竊行為,都將面臨嚴峻的法律後果。

3.完善內部監管: 僱主應定期審視內部監管機制,以防範類似的監守自盜事件發生。


相關法例

•《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第 11(1)(b) 及 (4) 條:入屋犯法罪


參考案例

• DCCC 367A/2025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專業法律建議。如需法律協助,請諮詢執業律師或下載LAWA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