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66 歲長者營辦賭場案:緩刑判決的啟示
66 歲長者營辦賭場獲緩刑:案例分析與量刑考量
法律與人情——長者犯案的量刑考量
在法律的嚴謹與公正面前,人情考量是否仍有一席之地?香港高等法院近日審理的 HCMA 365/2025 案件,便是一宗引發社會關注的案例。一名 66 歲的退休長者,因「營辦賭場」罪成,原審被判監禁,但在上訴法庭獲得「格外施恩」,改判緩刑。此案不僅重申了非法賭博的法律後果,更凸顯了法庭在量刑時對被告個人情況的細緻考量。
案件背景:為生計而設的麻雀檔
案情發生於 2025 年 9 月 10 日。警方突擊搜查粉嶺和泰街的一個閣樓單位,發現 4 名賭客正在打麻雀。上訴人張玉如(66 歲)承認自己是該單位的營辦者,並向警方供稱他租用該單位作麻雀賭檔,透過收取賭客佣金來維持生計。警方在現場檢獲 2 張電動麻雀枱、麻雀、佣金 900 元及賭款 1,240 元。
張伯伯曾於 1991 年因「在賭博場所內賭博」被罰款 250 元,但該案底距今已 34 年,被法庭視為過時。
法律分析:營辦賭場罪的嚴重性與量刑原則
「營辦賭場」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48 章《賭博條例》第 5(a)條)的最高刑罰可處罰款 5,000,000 元及監禁 2 年,顯示立法者視其為嚴重罪行。法庭過往亦會判處即時監禁刑期,以達致阻嚇作用。
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到此類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管轄區的猖獗程度,以及被告有計劃地租用民居作非法賭場,最終採納 6 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判處 4 星期監禁,並拒絕緩刑。
然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在審理上訴時,重新審視了案件的所有情況,並提出了不同的考量:
1.案情相對輕微: 相比答辯人援引的其他「營辦賭場」案例(如嚴愛林案、何兆明案),本案的賭場規模較小,賭客數目、賭具及賭款均較少,案情嚴重程度相對較輕。
2.被告個人情況: 張伯伯已 66 歲,退休,身體健康情況不佳,且過往的賭博案底已是 34 年前,可視為初犯。法官認為他的背景與其他案件的犯案人不同。
3.「格外施恩」的機會: 法官指出,雖然裁判官判刑時考慮了地區案件猖獗程度,但綜合所有情況,包括上訴人的年紀、過往紀錄(已過時效)及案情輕微程度,認為可以「格外施恩」,給予上訴人最後一次機會免受牢獄之災。
法庭裁決:監禁改為緩刑
最終,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裁定張玉如的上訴得直,將原審的 4 星期監禁改為 18 個月緩刑。這意味著張伯伯在未來 18 個月內若不再犯任何罪行,便無需服刑。
法律錦囊:非法賭博的界線與長者支援
這宗案例為公眾,特別是長者群體,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啟示:
HCMA 365/2025 案在強調法律對非法賭博的零容忍之餘,也展現了司法系統在特定情況下的人情考量。這宗案件提醒我們,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石,但同時也應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困境。對於長者而言,合法途徑的支援與關懷,遠比鋌而走險從事非法活動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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