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無牌駕駛與未獲授權取用車輛:HCMA 437/2025 案件深度解析
法律面前,沒有「信字」這回事
在香港,車輛買賣程序嚴謹,任何口頭協議或缺乏書面證明的交易,在法律爭議面前往往顯得蒼白無力。近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 HCMA 437/2025 案作出判決,駁回了一名男子的定罪及刑期上訴。這宗案件不僅涉及嚴重的交通違規,更揭示了在沒有完成正式轉名手續下私自駕駛他人車輛的巨大法律風險。
案件背景:西隧撞車與棄車逃去
案件發生於 2025 年 5 月 18 日,被告施某駕駛一輛私家車在西區海底隧道南行管道內,不小心撞向水馬及交通標誌。意外發生後,該私家車於一個月後被發現棄置在大埔,造成道路阻塞。
警方調查後發現,施某在案發時具備以下多項違規行為:
1.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俗稱「偷車」或「擅取」)
2.不小心駕駛
3.駕駛時無駕駛執照(無牌駕駛)
4.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被告的辯解:已買車但未轉名?
被告在原審時承認控罪,但隨後提出上訴,要求推翻「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的認罪答辯。他的核心辯解是:他已於 2025 年 3 月支付約 $13,000 買下該私家車,只是因為原車主(李女士)隨後入獄服刑,導致未能及時辦理轉名手續。
然而,法官在重審過程中發現了多處致命的證供矛盾:
• 缺乏書面證據: 被告聲稱有書面協議但已遺失,且無法提供付款紀錄。
• 行為不合常理: 被告聲稱急於轉名,但在賣家服刑前的一個月內,竟完全沒有聯絡對方跟進進度。
• 賣家證供自相矛盾: 作為證人的賣家李女士雖承認有買賣協議,卻多次向警方及法庭強調「從未授權被告駕駛該車」。
法庭裁決:證供不盡不實,維持原判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在判案書中指出,被告與證人的證供「不盡不實、不合理」,且雙方對買賣過程的細節描述存在嚴重分歧。法官認為,被告在明知未完成手續且沒有有效駕照的情況下開車,是對道路安全極大的漠視。
最終,法庭裁定:
• 定罪上訴駁回: 被告未能證明認罪答辯無效。
• 刑期上訴駁回: 考慮到整體量刑準則,總刑期 8 個月監禁 並非明顯過重。
• 金錢處分: 維持罰款 $2,000 及賠償 $24,000 給受害公司。
法律錦囊:給車主與買家的建議
這宗案例為廣大市民敲響了警鐘,在處理車輛交易或借用車輛時,應注意以下法律要點:
HCMA 437/2025 案再次證明,法律不接受「我以為」或「口頭講定」作為違規的藉口。合法的駕駛執照、有效的保險以及清晰的所有權證明,是每一位道路使用者必須履行的基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