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揮刀傷鄰居,「自衛」辯解為何不成立?——HCMA 220/2025 案件分析
案情:鄰居衝突後,鎅刀造成多處傷口
馬雲青與黃先生是同一屋邨的鄰居。2024年8月26日中午,兩人在耀東樓21樓走廊及電梯大堂發生衝突。控方指,馬雲青先因噪音問題指責黃先生,黃先生以粗言回應後,馬雲青從褲袋取出一把鎅刀並揮向黃先生。
黃先生其後受傷,醫療報告記錄他面部左側、頸部、頭皮及左手肘共有十處割傷及裂傷,傷口長度由5毫米至7厘米不等,深度涉及皮下組織、肌肉層及骨膜。
案發期間,黃先生從走廊垃圾桶內拾起一支銀色空心棍作防衛。另一名住戶聽到叫喊聲後出來勸阻,並目睹馬雲青手持鎅刀刺向黃先生面部及眼睛附近位置。現場其後留下大量血跡,雙方由住戶分開。
馬雲青的自衛說法
馬雲青承認自己使用鎅刀,但主張黃先生先持銀色棍攻擊他。他表示自己當時遭對方擊打頭部、手部及身體,曾以手及背囊抵擋;取出鎅刀是為了警告及阻止對方靠近,並稱自己在恐懼及混亂中揮刀,不知道已經令黃先生受傷。
原審裁判官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接納以下事實「可能」發生:黃先生曾先以銀色棍攻擊馬雲青,而馬雲青其後揮動鎅刀並多次刺中黃先生。裁判官亦不能排除馬雲青當時真誠相信自己有需要保護自己。
但這並不代表自衛抗辯必然成立。原審認為,真正的法律問題是:馬雲青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已超過保護自己真正需要的程度。
自衛抗辯的兩個法律問題
第一:被告是否真誠相信需要自保?
法庭會考慮被告當時所理解的情況,包括是否受到攻擊、對方是否持有物件、雙方體型及年齡差距,以及衝突是否突然發生。本案原審並沒有排除馬雲青的主觀自衛信念。
第二: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
即使被告真誠相信需要保護自己,所使用的武力仍須合理。法院會從客觀情況評估反擊程度,包括現場是否有退避空間、雙方武器的性質、傷勢差距、攻擊是否仍在持續,以及被告是否有其他較低程度的防禦方式。
這兩個問題必須分開處理。真誠相信需要自衛,不等於任何程度的反擊都會受到法律保障。
法庭認為武力不合理的主要原因
高等法院特別指出,法律並不要求受到襲擊的人必須先逃走,才可以主張自衛。可是,現場是否存在安全退避空間,仍然是評估使用武力是否需要及合理的重要因素。
為何「對方先動手」仍不足以令上訴得直?
馬雲青並非單純因為「對方先動手」而敗訴。關鍵在於,法院已按對他有利的方式考慮案情,甚至接納他可能真誠相信需要自保,但仍認為他使用鎅刀多次攻擊的程度不合理。
換言之,法庭不是要求被告在危急時刻精確計算每一下反擊,而是從整體情況判斷:反擊是否仍然是為了阻止危險,還是已經超過保護自己所需。當武器、揮刀方式及造成的傷勢均顯示反擊程度明顯升級時,自衛抗辯便可能失敗。
對方的精神科病歷為何沒有改變裁決?
上訴方提出,黃先生過往病歷中曾記載藥物引致的紊亂情況及懷疑反社會人格特徵,法庭應考慮這些資料對黃先生行為及馬雲青自衛信念的影響。
高等法院不接納此項論點。法院指出,相關記載並非由出庭醫生本人作出的診斷,醫生亦不是精神科專家;更重要的是,沒有證據顯示馬雲青當時知道黃先生有這些病歷,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因為知道相關資料,才認為需要以該程度的武力反擊。
因此,單純提出對方過往可能有精神健康問題,並不足以改變自衛抗辯的法律分析。法庭需要的是可靠證據,以及該資料與被告當時主觀信念之間的實際關聯。
上訴庭如何處理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高等法院說明,裁判法院上訴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法院有責任就事實及法律爭議達致自己的結論,但考慮原審基於口頭證供作出的裁斷時,仍須注意原審裁判官親自聽取證人作供所具有的優勢。
本案高等法院在重新考慮證據後,認為馬雲青提出的四項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審裁判官並沒有自相矛盾,而是先按疑點利益接納被告可能真誠相信需要自衛,再獨立判斷其武力是否合理。高等法院認為這個分析進路及法律方向正確。
最終裁決:定罪維持,6個月監禁不變
高等法院裁定原審定罪穩妥,並表示即使由上訴法院重新審視證據,也會達致有罪裁決。因此,法院駁回馬雲青的定罪上訴,維持傷人罪定罪。
馬雲青其後確認放棄針對判刑的上訴;高等法院因此同時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審6個月監禁的判刑。
本案帶出的法律啟示
1. 自衛不是要求必須先逃走
受到攻擊的人不一定要先逃離現場,才可以提出自衛抗辯。可是,能否安全退避、拉開距離或停止衝突,仍然是法庭判斷武力是否必要的相關因素。
2. 「對方先出手」不是無限反擊的許可
即使對方先施襲,被告仍不能任意使用更高程度的武力。法庭會檢視反擊是否仍然針對眼前危險,以及是否已超過保護自己所需。
3. 反擊方式及造成的傷勢很重要
鎅刀與空心棍的性質不同;面部、頸部及頭部的多處傷口,也會協助法庭判斷揮刀的程度。傷勢不是唯一標準,但不能完全忽略。
4. 自衛的主觀信念與武力合理性要分開分析
法院可以接納被告真誠相信需要保護自己,同時認為他採用的武力不合理。這兩個結論並不矛盾,而是自衛抗辯中兩個不同層次的法律問題。
5. 對方病歷必須有可靠及相關證據支持
若要以對方精神健康狀況支持自衛說法,必須證明資料可靠,並且被告當時知悉及確實受到該資料影響。單靠猜測不足以建立合理疑點。
FAQ:HCMA 220/2025 常見問題
HCMA 220/2025 的被告是誰?
被告是馬雲青,案件涉及一項傷人罪及自衛抗辯問題。
馬雲青最終判刑多久?
原審判處馬雲青監禁6個月;他其後放棄判刑上訴,高等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是否完全否定馬雲青受到攻擊?
不是。原審接納黃先生可能先持銀色棍攻擊馬雲青,亦不能排除馬雲青當時真誠相信需要保護自己;但法院認為他使用鎅刀多次攻擊,武力已超出合理範圍。
自衛抗辯是否要求被告一定要逃走?
不要求。高等法院明確指出,受到襲擊的人不必然要先逃離現場;但是,現場是否有退避空間,仍可以作為評估武力是否合理的因素。
為何對方的精神科病歷沒有幫助?
因為相關資料的證明基礎不足,而且沒有證據顯示馬雲青當時知道該等病歷,或因為知道病歷而作出相關程度的反擊。
自衛抗辯的關鍵,不只在於誰先動手
HCMA 220/2025 的核心問題,不是簡單判斷誰先出手,而是法庭如何評估反擊的必要性及程度。法院可以承認被告可能真誠相信需要自保,但仍然認為以推出刀片的鎅刀多次襲擊鄰居,造成面部、頸部及頭部多處傷口,已超出合理自衛範圍。
最終,高等法院駁回馬雲青的定罪上訴,並因他放棄判刑上訴而維持6個月監禁原判。本案提醒大家:自衛是保護自己,不是把危險升級;面對衝突時,反擊方式及程度同樣會成為法庭判斷刑事責任的關鍵。
參考案例
• HCMA 22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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