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HCMA 93/2026:16歲少年襲擊他人後判入教導所,上訴稱「刑期過長」被駁回

香港高等法院在 HCMA 93/2026 駁回李先生的判刑上訴,維持教導所令。本文整理襲擊案情、過往定罪、青少年判刑原則及法院裁決理據。

案情:問路後的爭執演變成襲擊

案件發生於2025年7月11日接近黃昏時分。事主在尖沙咀寶勒巷一幢商業大廈的地下電梯大堂向李先生問路,但由於雙方語言不通,未能有效溝通。其後,兩人一同進入升降機,並在升降機內發生爭執。

兩人離開升降機回到電梯大堂後,李先生面向事主,先後以左手及右手抓住事主頸部,再用右手連續打事主左邊面頰三下。事主報警後,警方觀察到其枕骨擦傷、鬢角紅腫及左下唇擦傷。

李先生在警誡下表示,他因為不明白事主所說的話而感到惱怒,繼而出手。其後,他在2026年1月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原審為何沒有選擇短期處分?

原審法院在判刑時,不是只看今次襲擊的嚴重程度,也一併考慮李先生的年齡、過往定罪、以往判刑是否有效、家庭支援,以及不同羈留或監管方案是否適合他。

李先生案發時16歲,來自單親家庭,自小父母離異,沒有見過父親,母親為泰國人。他曾在不同托管居住機構生活,並被診斷患有過度活躍症。求情方面亦指出,他承認自己是一時衝動犯案。

不過,李先生過往已有5次刑事定罪,先後接受過兩次感化令、一次感化院令及兩次更生中心令。原審所參考的報告指出,他曾有機會接受較寬鬆或較短期的處分,但仍然再次犯案;報告亦形容他自制能力不足、做事欠缺考慮後果,對自身過錯的反省不足。

原審同時留意到,醫生認為李先生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至於更生中心,李先生過往曾接受相關處分,但未有顯示因此有效改過。綜合考慮後,原審接納懲教署建議,認為教導所令較適合他的情況。


教導所令的法律功能:不只是限制自由

本案的核心,不是單純比較「監禁」和「教導所」哪一種處分較輕,而是法院要決定哪一種法定處分最能兼顧懲罰、阻嚇及更生,並對年輕被告的未來產生實際幫助。

判案書指出,判刑時法院需要兼顧三方面目標:對罪行作出適當懲罰、向被告及社會發出阻嚇訊息,以及協助被告更新。對青少年而言,更生通常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但這並不代表每名年輕被告都必然獲得非羈留式處分。

教導所能提供較全面的計劃,包括學術教育、職業技能訓練、品格培育、價值觀建立及生活技能發展,並在離所後接受較長期間的法定監管。法院認為,這些安排可以為李先生日後學習技能、尋找工作及重新融入社會作準備。

換言之,教導所令在本案中被視為一項以更生為核心、同時具有羈留性質的青少年刑事處分,而不是單純的「提早放人」或「較輕判刑」。


上訴爭議:李先生為何認為坐監會較早獲釋?

李先生在上訴中提出「刑期過長」,並在庭上表示,相比進入教導所,他寧願坐監,因為可以較早獲釋。

然而,高等法院指出,判刑上訴不能只按被告對羈留時間的個人偏好處理。法院需要重新考慮案情、求情理由、判刑報告及相關判刑原則,判斷原審的處分是否過重或不合適。

本案中,高等法院特別重視以下因素:


高等法院的裁決:判刑上訴被駁回

高等法院在考慮感化官報告及懲教署報告後,認為李先生的改過能力仍然受到質疑。他過往在羈留或監管環境中的表現欠佳,近期亦曾就本案棄保潛逃,並未提出具體可行的更生計劃。

法院亦認為,李先生曾被判入更生中心,但其後仍然再次犯案,因此短期的更生中心計劃難以再為他帶來足夠裨益。相反,教導所的教育及職業訓練,以及離所後較長期的法定監管,較能配合他的需要。

法院查問李先生目前在教導所接受的訓練,他表示正在修讀電腦、中文、英文及數學課程,並認為這些訓練及課程對他有幫助。高等法院因此認為,他應繼續留在教導所接受羈留及訓練,原審所作處分合適,並不過重。

最終,高等法院駁回李先生的判刑上訴,維持教導所令。

案件反映的三個青少年判刑原則

1. 年紀輕不代表一定不會被羈留

青少年被告的年齡是重要求情因素,但法院仍須考慮罪行、過往紀錄、改過機會是否已被善用,以及社會保護需要。若非羈留式處分或較短期處分已屢次失效,法院可以考慮具有教育及監管功能的羈留處分。

2. 更生不等於即時自由

更生可以透過教育、技能訓練、品格培育及離所後監管來實現。教導所令雖然限制被告自由,但其法律目的不只是懲罰,而是透過較完整的訓練計劃,降低再次犯案的風險。

3. 法院會比較不同處分的實際效果

判刑不是單純比較哪項處分的表面期限較短。法院要考慮某項處分對特定被告是否真正可行。例如本案中,勞教中心因身體狀況不適合;感化令被認為缺乏可行性;更生中心又可能未能有效處理其既有問題。因此,教導所成為較合適的選項。


案件對家長及青少年有何啟示?

本案說明,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判刑結果會受到多項因素共同影響,包括案發年齡、暴力程度、過往犯罪紀錄、家庭能否提供有效監督、被告是否真正反省,以及專業報告對不同處分的評估。

對青少年而言,重點不只是「今次會判幾耐」,而是過往的處分有沒有真正帶來改變。如果被告在感化、感化院或更生中心等安排下仍然重複犯案,法院可能認為需要較全面及較長期的教育和監管。

對家長而言,若家庭已無法有效管教,這一點可能成為法院評估感化等自願性監督措施是否可行的其中一項因素。及早尋求合適的社福、心理及法律支援,有助法院更完整地了解青少年的實際需要。


常見問題 FAQ

HCMA 93/2026 是甚麼案件?

HCMA 93/2026 是李先生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判刑提出的上訴案件。高等法院最終駁回判刑上訴,維持教導所令。

李先生案發時幾多歲?

李先生案發時16歲,上訴聆訊時17歲。

案件中的襲擊如何發生?

李先生與事主因問路及語言不通發生爭執。兩人離開升降機後,李先生抓住事主頸部,並以右手連打事主左邊面頰三下,事主其後被發現有多處擦傷及紅腫。

為何法院沒有再次判入更生中心?

判案書指出,李先生過往曾被判入更生中心,但其後仍然再次犯案。

懲教署報告認為,短期的更生中心計劃難以再為他帶來進一步裨益;教導所則可提供較全面及較長期的教育、職業訓練和監管。

教導所令是否等同監禁?

兩者都是具羈留性質的刑事處分,但法律功能及訓練內容並不完全相同。

教導所主要針對年輕被告提供教育、職業技能、品格培育及離所後監管。本案法院正是基於李先生的年齡、背景及更生需要,認為教導所較為合適。

高等法院最後如何裁決?

高等法院認為原審判處教導所令合適,並不過重,因此駁回李先生的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HCMA 93/2026 的重點,不是「教導所是否比監禁更輕」,而是法院如何為一名屢次犯案、但仍然年輕的被告選擇最適合的處分。李先生今次罪行本身並非極其嚴重,但過往處分未能令他改過,加上家庭支援有限、感化方案不可行及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令法院認為教導所是較能兼顧保護社會與協助更生的安排。

這宗案件提醒大家,青少年判刑會同時考慮懲罰、阻嚇及更生。對被告而言,真正重要的並非只比較哪種處分可以較早離開羈留環境,而是把握教育、訓練及監管安排,建立日後重新融入社會的能力。


參考案例

• HCMA 9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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