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年輕人犯錯該判監還是入教導所?解析香港少年犯更生原則
年輕人犯錯該判監還是入教導所?解析香港法庭對少年犯的更生原則
在香港司法體系中,針對 16 至 21 歲的年輕犯人,法庭在判刑時往往面臨「懲罰」與「更生」的權衡。近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一宗判決(HCMA 345/2025),再次確認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的重要性:除非別無他法,否則法庭不應輕易對年輕人判處監禁。本文將深入分析此案,探討為何一名多次犯案、甚至主動要求坐監的少年,最終仍被法庭堅持送入教導所。
案件背景:街頭襲擊與「認錯人」的代價
本案上訴人是一名 18 歲少年,他夥同另一名在逃人士在深夜街頭襲擊了一名無辜市民。案情顯示,上訴人與同黨因在籃球場與人有過節,打算尋仇,卻誤將受害者認作仇家,對其拳打腳踢導致多處受傷。上訴人隨後被捕,並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值得注意的是,這名少年並非初犯,他已有 5 項刑事紀錄,其中 4 項涉及暴力,且曾多次因違反教導所監管令而被重召。原審裁判官考慮到其背景及更生需要,判其入教導所。然而,上訴人卻提出上訴,理由是教導所對他「沒有幫助」,並主動要求改判即時監禁。
法律爭議焦點:為何「更生」優先於「監禁」?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在審理上訴時,詳細闡述了對少年犯的量刑原則:
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的法定限制
法律明確規定,對於 16 至 21 歲的被告,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方法處置,否則不得判處監禁。這意味著法庭必須優先考慮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等選項。
2. 教導所的性質:更生多於懲罰
教導所的羈留期限為 6 個月至 3 年,實際長短取決於犯人的改過表現。法官指出,教導所旨在協助年輕犯人掌握一技之長並重新融入社會。上訴人聲稱教導所「無用」,法官則反駁:若需長時間羈留,正反映其需要更多時間達致改過自新。
3. 社會利益與個人背景的平衡
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的家庭背景(父母離異、祖父母管教無力)以及受黑社會朋友影響的因素。儘管上訴人過往表現惡劣,但懲教主任在報告中仍認為他有反思跡象,適合在教導所接受引導。法庭認為,比起單純的監禁,教導所更能符合社會長遠利益。
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最終裁定,原審裁判官判處教導所令並無原則性錯誤,亦非明顯過重。上訴人的行為雖然嚴重(若為成年人應判短期監禁),但基於其年齡及更生需要,教導所仍是最適當的處置方式。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法律專家建議:給年輕人與家長的啟示
- 法律給予的「第二次機會」: 教導所並非單純的失去自由,而是法庭給予年輕人的更生契機。
- 家庭支持的重要性: 許多少年犯罪根源於家庭管教缺失,家長的參與對法庭考慮判刑選項至關重要。
- 刑事紀錄的長遠影響: 頻繁的暴力前科會讓法庭在「更生」與「保護公眾」之間更難取捨,年輕人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