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為何「寶藥黨」街頭騙案刑期會被大幅上調?

律政司對「寶藥黨」案件的刑罰覆核。本文解析高等法院 CAAR 8/2025 判決,探討街頭騙案的量刑指引、專程來港犯案的加刑因素以及法律對弱勢社群的保護。

🔍 正義不容「打折扣」

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中,刑罰不僅是對罪犯的懲處,更是對社會價值的守護。2024 年至 2025 年間發生的一宗「寶藥黨」街頭騙案,原審判刑因被指過輕而引發律政司的刑罰覆核。CAAR 8/2025 案件的裁決,不僅修正了原審的偏差,更再次重申了法庭對此類「針對弱勢、利用人性」之無良罪行的零容忍態度。


📍 案件回溯:鎖定老弱的「神藥」陷阱

本案涉及四名持雙程證來港的被告,他們分工明確,在街頭尋找目標。

• 無良行徑: 被告專門挑選步履蹣跚、身患疾苦的長者。在其中一項控罪中,他們向一名 69 歲的女士訛稱有治療腳痛的「神藥」,誘使受害人回家取款,最終詐騙人民幣 4 萬元及港幣 1,000 元。

• 假藥真相: 所謂的「神藥」經調查證實僅為極其廉價的「苦蕎麥」,成本僅數十元。

• 原審爭議: 原審法官因「涉案金額低」及「假藥無害」等因素,判處了較輕的刑期(10 至 24 個月不等),引發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 法律裁決的深度解構:量刑指引與加刑因素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判案理由書中,嚴厲指出了原審判刑的「原則性錯誤」。

1. 街頭騙案的量刑指引

上訴庭重申了 歐陽桂蘭 案所確立的權威指引:

• 量刑基準: 糾黨街頭行騙案的刑期基準應為 3 年至 3 年半。

• 金額非核心: 法庭強調,騙案的嚴重性在於其「無良」本質,而非最終詐騙到的金額。即使警員適時介入令損失減少,亦非減刑理由。


2. 「專程來港犯案」的加刑考量

法庭明確指出,被告持雙程證專程來港犯罪,是對香港法律制度的公然挑戰。

• 加重罪責: 專程來港犯案是明確的加刑因素,旨在向外界傳遞「香港並非犯罪天堂」的清晰訊息。

• 多重控罪的累計: 對於在短時間內連續犯案的被告,法庭認為刑期應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其持續犯罪的嚴重性。


3. 糾正原審的「減刑誤區」

上訴庭駁回了原審法官對「假藥無害」的考慮。

• 嚴重性判斷: 假藥無害並不減低案件的嚴重性;反之,若假藥有害,則是「罪加一等」的加刑因素。法庭不應因為假藥實為食品(如苦蕎麥)而給予減刑。


💡 社會啟示:法律如何守護弱勢

這宗覆核案件的裁決,為社會提供了三個深刻的法律與道德警示:


CAAR 8/2025 案件的落幕,標誌著法律對「寶藥黨」類罪行的重拳出擊。上訴庭的大幅加刑裁決,不僅是對受害者的交代,更是對所有潛在犯罪者的嚴厲警告:在法律的威嚴面前,任何利用人性善良進行詐騙的行為,都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參考資料

•《欺詐罪》及《盜竊罪條例》相關法律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桂蘭及另二人 [2004] 3 HKLRD 483 量刑指引


參考案例

• CAAR 8/2025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專業法律建議。如需法律協助,請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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