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家暴持刀錘恐嚇妻子判囚:案例分析與攻擊性武器定義
家庭暴力升級:案例揭示持刀錘恐嚇的嚴重後果
家庭暴力,絕非「家事」
家庭暴力不僅是個人悲劇,更是社會不容忽視的嚴重罪行。當家庭糾紛升級為暴力威脅,法律的介入便成為保護受害者的最後防線。香港高等法院近日審理的 HCMA 167/2025 案件,便是一宗丈夫因金錢糾紛持刀錘恐嚇並追斬妻子的案例。此案不僅揭示了家庭暴力的嚴重性,更明確了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法律定義,提醒公眾對此類行為保持警惕。
案件背景:一場因錢財引發的家庭暴力
案情發生於 2024 年 10 月 26 日。上訴人謝某與妻子(第一證人)在家中因金錢及深圳物業鎖匙問題發生激烈爭執。謝某情緒失控,先是推撞妻子,隨後從大廳工具箱取出錘子,並衝入廚房拿出一把菜刀,威嚇妻子:「妳唔攞畀我,我攞刀斬死妳喇!」
妻子因恐懼而逃出家門,沿著大廈 26 樓的後樓梯逃跑。謝某則手持菜刀和錘子緊追不捨,追至後樓梯這個公共地方。妻子最終報警求助,謝某被控「刑事恐嚇」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罪名。
法律分析:恐嚇意圖與攻擊性武器的定義
本案的爭議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1.刑事恐嚇罪(《刑事罪行條例》第 24(a)(i)條):謝某辯稱他拿刀錘只是為了撬開保險箱,並非有意圖恐嚇妻子。然而,法官根據妻子及其表妹(第二證人)的證供,以及閉路電視片段,裁定謝某當時的行為已構成「有意圖作出恐嚇的作為使第一證人受驚」。法官強調,謝某並非在失控情緒下「一時衝口而出」,而是有明確的恐嚇意圖。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謝某手持菜刀和錘子追趕妻子到 26 樓後樓梯,該處被界定為公共地方。雖然辯方質疑菜刀和錘子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但法官引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國強 HCMA609/2007 案的原則,裁定謝某在關鍵時刻已將手上的菜刀和錘子視為「傷人的器具」,符合攻擊性武器的定義中「擬供其本人作傷害他人用途的任何物品」的意思。即使「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這部分定義因違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不適用,但謝某的意圖已足以構成罪行。
法庭裁決:上訴駁回,即時服刑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在判案書中,對辯方提出的三個上訴理由進行了詳細審視,並逐一駁回:
• 證供可信性: 儘管辯方質疑兩名證人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存在輕微差異,但法官認為這些差異屬於細節上的出入,不影響證供的整體可信性,且片段未能完全捕捉所有細節。
• 攻擊性武器定義: 法官重申,謝某當時的行為已明確顯示其將刀錘視為傷人工具的意圖,故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最終,高等法院駁回謝某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謝某因「刑事恐嚇」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罪名成立,需即時服刑。
法律錦囊:面對家庭暴力,你不是孤單一人
這宗案例為廣大市民,特別是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啟示:
HCMA 167/2025 案再次強調了法律對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態度。任何試圖以金錢糾紛為藉口,對家人施加暴力威脅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這宗案件提醒我們,保護自己和家人免受暴力侵害,是每個人的權利,也是社會的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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