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FCMC 16001/2018 子女贍養費判決:法院評定每月7,400元的理由

香港區域法院在 FCMC 16001/2018 處理一名約12歲子女的贍養費申請,將子女合理每月生活費評定為14,800元,並命令男方由2023年9月起每月支付7,400元至女兒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以較後者為準。

案件背景:離婚後子女照顧安排改變

女方與男方於2013年6月在香港註冊結婚,同年育有一名女兒。雙方其後離婚,法庭在2020年曾按雙方同意,頒令雙方共同管養女兒;男方當時獲得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則有界定探視安排。

2020年11月,雙方就彼此之間的附屬濟助達成協議,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1,000元週期付款贍養費。不過,當時的命令沒有包括女兒的經濟給養,原因是男方當時是照顧及管束女兒的一方,並自行供養女兒。

其後,女方向法庭申請更改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2023年8月,法庭先頒令女方獲得女兒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2024年1月,女方進一步獲得非臨時的照顧及管束權。

在照顧安排改變後,女方於2023年9月提交表格8,要求男方每月支付6,500元,作為女兒生活費的一部分。及至2024年9月,女方獲准提交修訂表格8,把申請金額上調至每月8,000元。


法院需要回答的核心問題

本案爭議並不是單純決定女方提出的8,000元是否合理,而是需要依次處理兩個問題:

第一,女兒實際及合理的每月經濟需要是多少?第二,在考慮父母各自的收入、資產、負擔及經濟能力後,男方應分擔其中多少?

法院也給予雙方時間考慮和解,因為子女當時只有約12歲,其生活費會隨年齡、教育階段、實際需要及周邊環境變化。最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案件須經審訊裁決。


適用法律:子女贍養費不是單純的「一人一半」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5條,賦予法院在離婚等婚姻法律程序中,命令婚姻一方向家庭子女或為子女利益而指定的人作出定期付款。

第7條列出法院在作出相關命令時必須考慮的因素。就家庭子女而言,法院須考慮:


法律的核心不是機械式地把所有申報開支相加,再要求父母平均分配,而是要在子女合理需要及父母實際經濟能力之間取得公平平衡。


女方申報的子女開支為18,900元,法院評定為8,800元

女方申報女兒每月個人開支合共18,900元,項目包括學費、補習費、書簿及文具、上學交通、醫療、課外活動、娛樂、假期、衣服、午餐及零用錢等。

法院並非完全否定這些開支,而是逐項檢視金額是否符合一般合理水平。部分項目被法院調整,包括額外補習費由5,100元調低至1,800元,書簿及文具由1,300元調低至600元,課外活動由2,000元調低至1,000元,午餐及零用錢由1,800元調低至1,000元;另有1,500元旅費被認為已包括在假期消費中,因此不再另行計算。

法院最後評定女兒個人每月合理開支如下:


家庭一般開支的三分之一納入女兒生活費

除女兒個人開支外,女方亦申報每月一般家庭開支22,700元。當中包括租金、公共設施費、食物、家居雜項及家庭傭工等。法院認為,這些開支不只為女方一人使用,也必然包括女兒及家庭傭工的部分份額。

法院把合理家庭一般開支由22,700元調整為18,000元,並認為女兒佔其中三分之一屬合理,即每月6,000元。法院因此計算出女兒的合理每月總生活費為:

女兒個人合理開支8,800元+家庭一般開支分攤6,000元=每月14,800元。

這項計算說明,法院不會只看直接寫在子女名下的支出。租金、食物、水電煤氣及家庭服務等共同開支,亦可能按合理比例納入子女贍養費計算,但申報金額必須符合實際及合理水平。


男方聲稱只能支付3,000元,為何不獲接納?

男方表示自己從事物流業,收入不固定且不豐厚,聲稱每月只能支付約3,000元。其申報的每月家庭及個人開支,包括16,300元租金、6,000元食物、汽車開支、個人開支及3,000元臨時子女贍養費等,合計後呈現「入不敷支」的情況。

男方亦申報個人銀行戶口結餘3,060元、全資公司銀行戶口結餘992元,以及公司註冊股本10,000元。他曾申報公司擁有一部貨車及尚欠車會貸款159,876元,但其後在回覆問卷時表示該貨車早於2021年已報銷,並提交2021年一張147,264元的支票付款紀錄。

法院認為,這些披露存在不一致及不完整之處。若159,876元債務涉及另一部貨車,男方沒有全面披露相關資產;如果並非如此,表格E的資料便與其後披露的貨車狀況不一致。

此外,男方是其公司的全資擁有人。法院認為,單靠公司銀行戶口結餘992元,不能充分證明公司業務收入不穩定。男方應提供更實質的證據,例如核數師報告、公司稅務記錄、完整收入及支出資料等。

法院進一步指出,如果男方申報的收入及支出均屬真實,理應會產生相應債務;但他沒有全面披露這方面的資料。因此,法院對男方的經濟能力作出不利推定,沒有接納他只能支付3,000元的說法。


男方最終須每月支付7,400元

法院接納女方提出父母各自負責一半子女生活費的基本說法。基於法院評定女兒每月合理生活費為14,800元,男方須負責一半,即每月7,400元。

命令的起算日期是女方提交表格8的2023年9月,款項須按月支付,直至女兒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以較後者為準,或直至法院另有命令為止。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並不是因為男方「沒有付款」而作出懲罰性命令,而是按照子女合理需要及雙方經濟能力作出供養分擔安排。子女贍養費的目的,是確保子女獲得合理及持續的經濟支持。


訟費及案件結果

法院裁定女方在這次申請中屬勝訴方,因此男方須支付訟費。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部分,簡易評定為3,000元;判案書同時列明,若在判決日期起14天內沒有申請,暫准訟費命令會轉為絕對訟費命令。


實務啟示

1. 子女開支要有合理及可解釋的基礎

申請子女贍養費的一方,應準備學費單、補習收據、校車或交通紀錄、醫療單據、保險文件及其他可支持開支的資料。即使某項開支確實存在,金額若明顯偏高,法院仍可能按合理水平調整。

2. 家庭共同開支可以納入,但不能重複計算

租金、食物及水電煤氣等家庭開支,可能有部分屬於子女生活費。法院可能按比例分攤,但同一項支出不能在不同欄目重複申報。案件中,法院把旅費視為已包含於假期消費,便是避免重複計算的例子。

3. 收入不穩定必須以文件證明

若一方自僱、經營公司或收入浮動,應提供完整銀行紀錄、核數師報告、稅務文件、公司財務報表及其他收入資料。只提供一個低銀行結餘,通常不足以完整反映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

4. 法院可以因財務披露不足作出不利推定

若一方的表格E、問卷回覆、銀行紀錄或資產資料互相矛盾,法院可能認為資料不完整,並在評估經濟能力時作出不利推定。這種推定可能直接影響應付的贍養費金額。

5. 贍養費可能追溯至申請日期

本案命令由2023年9月女方提交表格8的日期起計,而不是由判決日期才開始。因此,申請人及答辯人都應注意申請日期及追溯付款可能帶來的累積金額。


常見問題 FAQ

FCMC 16001/2018 案件的主要爭議是甚麼?

案件主要處理一名約12歲女兒的合理生活費,以及離婚父母應如何分擔該等費用。

法院最後評定女兒每月生活費是多少?

法院評定女兒每月合理生活費為14,800元,包括8,800元個人開支及6,000元家庭一般開支分攤。

男方每月要支付多少子女贍養費?

男方須支付每月7,400元,即法院評定女兒每月合理生活費14,800元的一半。

贍養費由甚麼時候開始支付?

命令由2023年9月女方提交表格8的月份開始,按月支付。

要支付到甚麼時候?

支付至女兒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以較後者為準,或直至法院另有命令為止。

法院為何沒有接納男方只能支付3,000元?

法院認為男方的財務披露不完整,貨車及債務資料存在不一致,而全資公司的收入亦缺乏核數師報告、稅務紀錄等實質證據支持,因此對其經濟能力作出不利推定。

女方申報18,900元,法院為何只評定8,800元?

法院逐項審視補習、文具、交通、醫療、課外活動及其他開支,認為部分金額偏高或有重複計算,因此按合理水平作出調整。

男方是否還要支付訟費?

要。法院命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本次訴訟訟費,簡易評定為3,000元。


FCMC 16001/2018 說明,子女贍養費的核心不是父母誰「開價」較高,而是法院如何以證據評定子女合理需要,再按照父母的實際經濟能力分擔。

本案中,法院把女兒個人合理開支評定為8,800元,再加入家庭一般開支中合理的6,000元份額,得出每月14,800元的總需要;其後因父母各自負責一半,命令男方每月支付7,400元。法院同時提醒,經營私人公司的家長不能只以低銀行結餘證明收入不穩定,完整及一致的財務披露是法院評估經濟能力的重要基礎。


References

[1] FCMC 16001/2018 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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