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HCMA 205/2025 案件解析:地鐵非禮初犯判囚28日,上訴被駁回
案情:車廂擠迫,接觸卻持續約五秒
2024年11月18日早上,女事主 X 在深水埗站登上前往太子站的列車。她站在車廂一條柱前,背向車門;由於車廂十分擠迫,她形容附近幾乎沒有活動空間。
列車開出後不久,女事主感到有人以身體下體貼近她的左邊臀部,並向前推壓及輕微前後移動。她形容接觸物帶有溫度、一定硬度及長條形狀,整個過程約五秒,期間感受到約三至四次接觸。
女事主最初一秒曾以為可能只是車廂擠迫造成的意外碰撞,但當接觸持續,她認為對方是蓄意作出有關行為。她轉身望向左後方示意停止,並看見一名身穿黑色長袖上衣、戴眼鏡及口罩的男子;相關動作其後停止。她嘗試向右方移動以遠離對方,但對方亦向她右前方移動至其身旁,使她感到害怕,於是舉起左手護住胸前。
列車抵達太子站後,便衣警員向她查問是否被非禮,她即時回答「係」,並認出警方截停的男子就是黃卓昇。
便衣警員目睹關鍵動作
控方第二名證人是當日在列車上執勤的便衣警員。他站在黃卓昇左後方約半呎位置,另一名警員則站在黃卓昇右後方。警員供稱,雖然車廂人多,但他能夠清楚看見黃卓昇的上半身稍微向後傾、下半身向前頂壓女事主臀部,動作維持約四至六秒。
警員亦看到女事主轉身後面露難色、皺眉、向右閃避並舉起左手阻擋。列車抵達太子站後,警員與同袍上前截停黃卓昇,並確認被截停男子就是他目睹作出有關動作的人。
上訴爭議:受害人沒有親眼看見,是否足以證明身份?
黃卓昇的上訴主要針對兩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他指出,女事主最初沒有親眼看見觸碰者,車廂又十分擠迫,而且她未能準確交代接觸次數、臀部的具體位置及周圍乘客的反應。辯方亦曾提出,女事主感受到的物體可能是手指,而不是男性下體。
高等法院不接納這些說法,並強調兩名證人的證供應整體考慮,而非割裂處理。女事主雖然先透過身體感覺察覺事件,但她隨即轉身看見黃卓昇;便衣警員則從近距離直接目睹黃卓昇向她作出頂壓動作。兩份證供在關鍵時間、位置及行為上互相印證。
法院亦認為,女事主對觸感、溫度、硬度及動作的描述,與她在書面供詞中提及男性下體的內容並無真正矛盾。她沒有在受驚時刻刻意計算接觸次數,面對盤問時亦表明不願捏造不能肯定的數字,這不代表她的證供不可靠。
細節不完全一致,不等於證供互相矛盾
上訴方亦質疑女事主和便衣警員對「有沒有移動」的描述不同。女事主形容黃卓昇有輕微前後推動;警員則形容他維持下半身向前頂壓的動作,沒有明顯移動。
高等法院認為,兩人所處角度不同,而女事主所說的本來就是輕微動作,歷時亦只有約五秒。因此,女事主感受到輕微推動,與警員從後方觀察到被告維持頂壓姿勢,並不構成真正矛盾。
法院亦指出,證人未能說出接觸的是左臀還是右臀,或未有記住被告環保袋、電話等枝節,不會削弱其對核心行為的觀察。證人不需要記住每一項非關鍵細節,才能被視為可信。
被告證供為何不獲接納?
黃卓昇選擇作供,表示當時車廂人多,自己沒有留意周圍情況,也沒有用身體頂向女事主。不過,原審裁判官認為他的說法存在不合理及前後不一致之處:他一方面表示沒有留意身邊人士,另一方面卻堅稱自己肯定沒有接觸任何人;他對自己有否移動身體的回答亦時而稱沒有、時而稱沒有印象。
裁判官亦考慮黃卓昇被多人截停後的反應。按他的說法,他當時只表示「睇定啲先」及「呆咗」,沒有即時積極追問原因或否認指控。裁判官認為,這種反應難以與一名面對嚴重錯誤指控的無辜人士通常會有的反應相符,因此不接納他的證供。
需要留意的是,法院並非單憑被告被截停後的反應定罪。定罪基礎是女事主及便衣警員的證供,以及法院對全部證據的整體評估;被告反應只是影響其證供可信性的一項因素。
法律分析:如何判斷猥褻侵犯?
本案的核心不只是「有沒有身體接觸」,而是接觸是否具有猥褻性及故意性。法院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
高等法院認為,以上證據合併後足以排除意外碰撞的合理可能,證明黃卓昇是故意作出猥褻侵犯。
判刑上訴:為何初犯仍要即時監禁?
黃卓昇主張案件情節輕微,並提出初犯及良好背景等求情因素,希望改判罰款或其他非監禁式刑罰。然而,高等法院認為案件並非單純、短暫或偶然的碰撞,而是直接及故意的身體侵犯,對女事主造成性方面的冒犯及羞辱。
法院引用上訴法庭在 AG v Wai Yan Shun 一案所說的判刑原則:鑑於公共交通工具內的非禮罪行具有普遍性,初犯者一般亦會面對即時監禁;按案情嚴重程度,14日至28日的刑期通常不會被干預。
法院特別指出,罰款只適用於較為特殊的情況。本案行為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內,且涉及被告以身體下體直接頂向女事主臀部,並非可視為輕微接觸。雖然黃卓昇是初犯並有良好背景,但他否認控罪、沒有悔意,社會服務令亦不適當。
高等法院最終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在量刑原則上犯錯,28日監禁亦不屬明顯過重,因此駁回判刑上訴。
最終裁決
高等法院以重審方式考慮定罪上訴,並在審慎考慮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後,得出相同結論: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
本案對公眾的啟示
擠迫車廂不會自動解釋一切接觸
在擠迫環境中,意外碰撞確實可能發生;但若接觸持續、動作具方向性,並伴隨受害人即時閃避或阻擋,法院會考慮有關情況是否已超出普通碰撞的合理解釋。
受害人不一定要親眼看見接觸發生
若事件發生在身後,受害人可能先從觸感察覺。只要其證供具體、合乎情理,並獲其他證人或客觀情況支持,法院可以依據整體證據判斷身份及行為。
證人不記得枝節,不等於不可信
法院會區分核心事件與非關鍵細節。未能說出左臀或右臀、接觸確切次數,並不必然影響對故意接觸及被告身份的核心證供。
公共交通工具內非禮的監禁風險不容忽視
本案重申,公共交通工具內的猥褻侵犯具有明顯阻嚇性考慮。即使是初犯及有良好背景,仍不代表一定可以避免即時監禁。
常見問題 FAQ
HCMA 205/2025 是甚麼案件?
這是黃卓昇就地鐵車廂內猥褻侵犯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案。原審判處他28日監禁,高等法院其後駁回兩項上訴。
黃卓昇被裁定做了甚麼?
法院裁定他在由深水埗站前往太子站的列車內,以身體下體頂向女乘客臀部約五秒,行為屬故意的猥褻侵犯。
車廂擠迫可以作為辯解嗎?
擠迫環境本身不能自動排除刑事責任。法院會按接觸時間、動作方式、雙方位置、受害人反應及其他目擊證據,判斷事件屬意外碰撞還是故意侵犯。
為甚麼女事主沒有親眼看見,法院仍能定罪?
女事主的身體感覺證供與便衣警員的直接目擊證供互相印證。刑事案件不要求每項事實都必須由同一名證人親眼看見,法院可以綜合不同證據作出判斷。
初犯是否一定不會被判監?
不是。初犯及良好背景只是求情因素,不是免除監禁的保證。法院指出,公共交通工具內的非禮案件,初犯者一般亦可能被判即時監禁。
上訴被駁回後有甚麼結果?
高等法院維持猥褻侵犯定罪及28日監禁,並命令當時獲准保釋的黃卓昇即時服刑。
HCMA 205/2025 的關鍵,不在於車廂是否擁擠,而在於法院如何從完整證據判斷接觸的性質。女事主對身體感覺的描述、便衣警員的近距離觀察、女事主即時作出的阻擋及閃避反應,加上被告證供中的不合理之處,形成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鏈。
對乘客而言,擠迫環境並不是猥褻侵犯的遮蔽物;對被告而言,初犯及良好背景亦不代表公共交通工具內的非禮行為必然可免於監禁。
短暫,不代表輕微;擠迫,也不代表可以越界。
參考案例
• HCMA 20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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