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CCTV 鐵證如山:DCCC 1577/2024 爆竊案環境證供分析

深入探討香港區域法院案件。分析 71 歲被告入屋犯法罪,法庭如何透過閉路電視片段,憑藉衣著、身形、步姿等環境證供,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了解環境證供的法律原則與重要性。

當「模糊身影」遇上「鐵證如山」——環境證供的法律力量

在刑事案件中,直接證據固然重要,但間接的「環境證供」同樣能發揮關鍵作用,甚至在缺乏直接目擊證人或被告招認的情況下,成為定罪的決定性因素。香港區域法院近日審理的 DCCC 1577/2024 案件,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本案中,一名 71 歲被告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儘管其招認因程序問題被剔除,且被告否認控罪,但法庭最終憑藉多段閉路電視片段所呈現的環境證供,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這宗案件深刻地展示了環境證供在現代司法體系中的重要性與其獨特的證明力。


案件背景:深夜茶餐廳的連環爆竊案

本案被告鄭錦財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其中控罪一指,被告於 2024 年 6 月 17 日凌晨,作為侵入者進入位於九龍紅磡馬頭圍道 70 號地下的「新檀香山茶餐廳」,並偷竊港幣 9,000 元及一個鎖。控罪二則涉及另一宗發生在土瓜灣的爆竊案,被告已承認控罪。

針對控罪一,被告否認控罪,案件進入審訊階段。控方主要依賴閉路電視片段、被告住所搜獲的衣物,以及被告在被捕後的三項招認。然而,辯方對閉路電視片段中賊人的身份提出質疑,認為容貌模糊、衣物普通,不足以辨認。同時,辯方亦爭議被告招認的自願性及可接納性。


法庭裁決關鍵:招認被剔除,CCTV 成定罪核心

本案的審訊過程分為兩個主要部分:特別事項聆訊(處理招認的自願性)和一般事項聆訊(處理控罪一的事實爭議)。


1. 招認的自願性爭議與剔除

在特別事項聆訊中,法庭仔細審視了控方三名警員及被告的證供。法官發現,警員在記錄被告招認時存在多處不理想的做法,

包括:

• 記錄不詳盡: 警員未能清楚記起兩宗爆竊案的具體地點和時間,僅以「第一單」、「第二單」稱呼。

• 文件時間與事實不符: 警員在被告住所內發出 Pol.153 通知書時,記錄的簽收時間與實際情況不符。

• 警員低聲談話: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警員在錄影會面期間有低聲談話,其中一名警員更被發現低聲說出「錢」字,其解釋難以令人信納。

• 被告精神狀態: 被告在錄影會面期間神情呆滯、精神不振、反應遲緩,言語亦不甚清晰。


綜合以上觀察,法官認為控方未能清楚證明被告的口頭招認及錄影會面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因此,法庭決定將所有被告在警誡下的回應剔除於控方證供之外。這意味著,控方必須完全依賴其他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


2. 閉路電視片段與環境證供的累積效應

儘管招認被剔除,控方仍有舉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為涉案賊人。法官在處理閉路電視片段的辨認問題時,謹記 R v Turnbull 案的指引,即辨認證供非常容易出錯,必須特別小心。然而,法官亦引用了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案的原則,指出即使錄影片段未能提供清晰容貌,仍可考慮衣著、身形、步姿等其他特徵進行辨認。

法官仔細比對了多段閉路電視片段,

包括:

•「新檀香山」茶餐廳內外: 記錄了涉案賊人徘徊、進入、搜掠及離開的過程。

•「曼翹」附近: 記錄了涉案賊人出現的片段。

• 被告住所大廈(樂德樓): 記錄了被告在案發前後出入大廈的片段。


比對結果顯示,涉案賊人與被告在以下多項特徵上高度一致:

• 身形: 兩者均瘦削。

• 衣著: 均頭戴黑色鴨舌帽(帽後附金屬扣)、身穿灰色圓領短袖上衣(前方印有黑色翅膀圖案)、藍色牛仔褲及深色鞋。

• 所持物品: 涉案賊人離開茶餐廳時手持的透明膠袋及紅色環保袋,與被告返回住所時所持物品完全一致。

• 行動軌跡與時序: 涉案賊人離開茶餐廳的時間與被告返回住所的時間,以及兩地之間的步行時間完全吻合。

• 進入大廈方式: 被告使用電子鎖卡進入大廈,並乘升降機往 5 樓,與其住所樓層一致。


法官強調,雖然單一特徵可能不具獨特性,但當所有特徵同時出現在同一人身上,其累積效應便形成一個極不尋常的「巧合」,以致成為獨一無二的整體特徵組合。法官認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閉路電視片段中的涉案賊人正是被告人。


法律錦囊:CCTV 時代下的法律警示

這宗案件為市民和法律界帶來了多重啟示:


DCCC 1577/2024 案件再次印證了香港司法制度的嚴謹性與公正性。即使面對被告否認、招認被剔除的挑戰,法庭依然能夠透過對環境證供的細緻分析和嚴格審視,達致公正的裁決。這不僅是對受害人的公義,也是對社會法治精神的維護。對於市民而言,這是一個強而有力的提醒:法律無處不在,切勿心存僥倖,任何行為都可能在法律的審視下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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