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刪除照片就能脫罪?揭秘偷拍罪的定罪關鍵
法網恢恢:影完即刪仍判罪?📸 拆解偷拍上訴案
「我已經 delete 晒啲相,點解仲可以告我?」
在數位時代,許多人誤以為刪除了手機裡的違法資訊就能逃避法律責任。然而,香港高等法院最近的一宗判決(HCMA 265/2025)為這種錯誤觀念畫上了句號。這宗涉及諮詢中心偷拍裙底的案件,不僅展示了科技如何輔助執法,更深入探討了法律如何判定犯罪「意圖」。
📍 案件背景:諮詢室內的「手機黑影」
事故發生:2024 年 10 月 30 日中午,一名男子李某在諮詢中心接受服務時,趁女事主 X 坐下,偷偷將手機伸向椅下向上拍攝。X 察覺異樣並聽到拍照聲,隨即要求查看李的手機。
關鍵證據:雖然李某聲稱已刪除照片,但 X 與同事在手機的「已刪除相簿」中發現了 10 張清晰的下身偷拍照,顯示了 X 的腿部、短裙邊及大腿內側。李在警誡下曾承認「一時咸濕先影佢」,但隨後在上訴中對其犯罪意圖提出質疑。
原審結果:裁判官裁定李某「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罪名成立,判處社會服務令 160 小時。李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 法律博弈:沒有拍到內褲,就不算偷拍私密部位嗎?
本案上訴的核心在於:如果照片中沒有顯示內褲或更私密的部位,是否仍能構成「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
Q1:法律如何界定「私密部位」?
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A 條,私密部位包括生殖器官、臀部、乳房,以及「通常會被內衣遮蓋的部位」。上訴方辯稱,照片只拍到了大腿和小腿,並未拍到內褲,因此不符合控罪元素。
Q2:法庭如何判定「拍攝意圖」?
高等法院在駁回上訴時給出了清晰的理據:
• 拍攝角度是關鍵: 被告將手機放在椅下並「向上」對準裙底開叉位。法庭認為,如果只是想拍腿部,大可直接拍攝,無需採取如此隱蔽且具指向性的角度。
• 意圖不因結果而改變: 沒拍到內褲是因為事主當時有警覺並側身避開。法律看重的是被告在拍攝那一刻的「特定意圖」,即他是否意圖拍攝私密部位,而非最終是否成功拍到。
• 自招供詞的份量: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咸濕」及影對方「下面」,這些供詞與其拍攝行為互相印證,支持了其具有性目的之意圖。
Q3:「已刪除相簿」的證據效力如何?
本案再次證明,手機的「已刪除相簿」是法律上的有效證據。它不僅保存了犯罪行為的結果,更反映了被告在案發後的心理狀態(試圖毀滅證據)。
⚖️ 判決結果
高等法院最終駁回了李國華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法庭強調,證據足以支持唯一合理的推論:被告是出於性目的,在未經同意下意圖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
💡 給大眾的法律與安全小啟示:
1.法律不留死角: 偷拍罪的成立不取決於照片是否被刪除,也不完全取決於是否拍到內褲,關鍵在於你的行為和意圖。
2.提高警覺: 在公共或半私密場所(如諮詢室、更衣室),如發現有人操作手機姿勢怪異,應保持警覺並在安全情況下尋求協助。
3.科技是雙面刃: 科技可以被用來犯罪,但同樣也是揭露犯罪的最有力工具。
相關法例
•《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 159AAC 條: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
參考案例
• HCMA 265/2025
• HKSAR v Hui Lai Ki (2024) 27 HKCFAR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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