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借出戶口不是小事:DCCC 1605/2024 案件解析:借出戶口洗走463萬元,為何判囚30個月?
案件不是「借卡」那麼簡單
DCCC 1605/2024 涉及李中嘉及一個以他名義開立的滙豐銀行戶口。2018年7月至9月期間,19名網上購物騙案受害人把合共42,305元匯入該戶口。警方其後發現,該戶口並不是偶然出現一兩筆可疑交易,而是在約4個月內錄得2,771筆存款及113筆提款,總存款額約463萬元,總提款額約464萬元。
交易呈現明顯的「鏡像」模式:資金只在戶口短暫停留一至兩天,累積至一定金額後便被大額提取。這種交易模式,成為法庭評估案件嚴重程度的重要背景。
被告扮演的角色:不是主腦,但不是局外人
案情沒有證據顯示李中嘉參與上游網上購物騙案,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是犯罪集團成員。然而,法庭認為他把自己的戶口交給他人使用,令騙徒毋須親自露面便可以接收及提取犯罪得益,因此屬於整個安排不可或缺的一環。
這種角色常被稱為「洗錢傀儡」。法律責任的重點不一定是被告實際賺取多少,而是他對戶口用途的認知、處理資金的方式,以及他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被用來處理犯罪得益。
法庭如何理解「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
被告最初聲稱把銀行卡交給一名叫「小妖」的人,後來又改稱交給「阿東」作網上銷售生意。他承認收到銀行月結單,但沒有留意交易,也沒有取消銀行卡或戶口;其後在較後的警誡會面中,他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
這說明一個重要風險:當戶口持有人把銀行工具交給他人,卻不查問用途、不監察交易、不取回或取消戶口,這些行為可能成為法庭評估其主觀認知及合理理由的重要背景。即使他沒有參與上游騙案,也不代表他對戶口出現的異常資金流動可以置身事外。
判刑結果:由4年起點到30個月監禁
法庭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考慮被告及早認罪,將刑期扣減至32個月。法庭亦認為,被告被捕後超過6年才被起訴,而案件延誤並非由他造成;被捕至判刑接近8年間,他承受了長期焦慮及壓力,並維持大排檔工作及參與義務活動,因此再減刑8個月。
其後,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加刑申請。法庭接納洗黑錢傀儡罪行仍然普遍,並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決定加刑25%。最終刑期如下:
法庭考慮的主要因素
「沒有得益」為何仍然可能判監?
辯方指出,被告沒有從交易中取得利益,只是誤信他人及一時疏忽。法庭並沒有忽視這些因素,但洗黑錢罪的重點並非只在於被告是否獲得報酬。若把戶口交予犯罪人士使用,便可能協助處理、轉移或提取犯罪得益,從而使上游騙徒避開直接使用自己戶口的風險。
換言之,沒有分錢不等於沒有協助。在洗黑錢案件中,戶口本身就是犯罪安排的重要工具;提供工具的人,可能因自己的行為令犯罪得以完成而承擔刑責。
給公眾的實際提醒
任何人要求借用銀行戶口、提款卡、網上銀行登入資料或保安認證,都應被視為重大警號。即使對方聲稱只是經營網上生意、收款或「過數」,戶口持有人仍可能要面對資金來源、交易目的及收款人的詳細調查。
如發現戶口出現不尋常入數或提款,應立即聯絡銀行、停止授權他人使用戶口,並保留對話、轉帳及通知紀錄。若已經把戶口資料交予他人,應盡快尋求合適的法律意見,而不是繼續容許對方操作。
一個戶口,可能成為整個騙局的入口
DCCC 1605/2024 的判刑理由書清楚展示,法庭會從金額、交易次數、停留時間、提款模式及被告角色,全面評估洗黑錢罪的嚴重程度。李中嘉沒有被裁定參與上游騙案,但法庭仍認為借出戶口令犯罪得益可以被處理,因而判處30個月監禁。
對公眾而言,最直接的訊息是:不要借出自己的銀行戶口,也不要因為對方是朋友、熟人或聲稱有生意需要而放低戒心。 一次看似簡單的「幫手」,可能成為刑事案件中最難承受的代價。
參考案例
• DCCC 16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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