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保險詐騙法律風險:HCMA 482/2024 案件解析串謀詐騙認定準則

香港高等法院 HCMA 482/2024 案件,分析保險推薦人與客戶串謀詐騙 AIA 的法律細節。本文解析為何即使未明言「呃錢」,行為共識仍可構成串謀協議。

串謀詐騙的法律迷思:一定要「講到明」嗎?

在涉及保險欺詐(Insurance Fraud)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常以「我們從未商量過要騙錢」作為辯護理由。HCMA 482/2024 案件的判決為此類爭議劃定了清晰的法律紅線:串謀協議(Conspiracy Agreement)的成立,取決於客觀行為所反映的共識,而非主觀上的名目或標籤。


📍 案件深度剖析:保險推薦人的「教路」代價

上訴人劉先生作為宏亞資產管理的推薦人,被控與客戶 PW8 及 PW9 串謀詐騙 AIA 保險公司。其犯罪手法具有典型性:

1.虛構事故背景: 上訴人教導客戶在求診時向醫生訛稱因行山撠倒、跑步受傷或走路跌倒,而事實上該等意外並未發生。

2.專業安排的掩飾: 上訴人陪同客戶求診,並利用其專業身份讓客戶相信這只是獲得賠償的「程序」。

3.不誠實意圖的判定: 雖然客戶在庭上表示「沒想過夾埋呃錢」,但法庭認為,當客戶同意按照上訴人的囑咐向醫生說謊以獲取本不應得的賠償時,不誠實的協議已經成立。


⚖️ 法律量刑原則:如何認定「串謀協議」?

王詩麗法官在判案書中重申了處理串謀罪行的關鍵原則:

•行為即協議: 犯罪協議很少以書面或明確口頭形式出現。法庭有權透過環境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推論協議的存在。

•標籤不具約束力: 證人稱自己沒有「呃錢」的心態,只是一個概括而單純的否認。法庭必須審視實際情況:明知沒有意外卻虛報,這在客觀及主觀上均屬不誠實。

•共同目的: 只要各方同意參與一個涉及欺騙手段的計劃,且意圖令受害人(保險公司)遭受經濟損失,串謀罪即告成立。


💡 法律警示:消費者與從業員的紅線

本案對保險業界及廣大投保人具有深遠的警示意義:

•對投保人: 切勿以為聽從保險經紀或推薦人的「建議」去虛報資料就沒有法律責任。一旦參與其中,你就是串謀者,同樣會面臨刑事檢控及留下案底。

•對從業員: 教導客戶「做假」不僅違反職業操守,更觸犯《刑事罪行條例》。即使是為了業績或回贈,其代價可能是失去職業前途及面臨牢獄之災。

•對保險公司: 完善的核賠機制與對可疑個案的廉政舉報(如本案由廉署調查),是維護保險體系公平性的關鍵。


HCMA 482/2024 案件確認了「默契式串謀」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在法律面前,行為的實質遠比言語的標籤重要。誠實申報是保險制度的基石,任何試圖透過編造「劇本」來騙取公帑或保險金的行為,最終都難逃法律的制裁。


參考資料

[1] 《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


參考案例

• HCMA 482/2024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專業法律建議。如需法律協助,請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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