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香港保險「冒簽」串謀詐騙案:法律責任、行業規範與終審上訴駁回深度解析

深入剖析香港高等法院 HCMA 284A/2024 案件,兩名保險從業員因「冒簽」保單申請書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本文詳細闡述《刑事罪行條例》下的詐騙定義、保險業誠實原則、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的標準,以及對保險從業員的法律警示,為行業規範與法律合規提供權威參考。

要點總結:

• 案件性質: 香港高等法院 HCMA 284A/2024 號案件,涉及兩名保險從業員陳女士(A1及A2)因在保單申請書上「冒簽」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

• 案情關鍵: A1及A2在不同保單申請書上虛假地表示 A2 為見證人或參與銷售,導致公司核准保單並發放佣金。她們辯稱沒有不誠實意圖,認為是公司培訓不足或制度矛盾,並試圖以「制度性陷阱」為由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 法庭裁決: 高等法院駁回了 A1及A2 向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明確指出她們提出的「法律論點」實質上是「事實爭議」,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的要求。

• 法律意義: 本案重申了誠實原則在商業活動中的核心地位,特別是在金融服務業。任何形式的虛假陳述,即使聲稱是為了「方便」或因「制度問題」,一旦構成欺詐意圖並導致損害,都將面臨嚴峻的法律後果。同時,本案也明確了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的嚴格標準,即必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案件背景:保險業的「方便」與法律的「誠實」

在高度規範的金融服務業,特別是保險領域,從業員的誠信是維繫市場秩序和客戶信任的基石。然而,在追求效率和業績的過程中,一些看似「方便」的做法,卻可能不經意間觸碰法律的紅線。香港高等法院審理的 HCMA 284A/2024 案件,便是一宗典型案例,深刻揭示了保險從業員因「冒簽」行為而面臨的法律責任,並強調了誠實原則在商業活動中的絕對重要性。


案情回顧:姊妹「冒簽」保單,罪成上訴被駁回

本案涉及兩名保險公司員工陳女士(下稱 A1 及 A2),她們是姊妹關係。兩人共同被控六項「串謀詐騙」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四項罪名成立,並各自被判處總刑期三星期監禁。兩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但被高等法院駁回。隨後,她們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證明本案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期向上訴至終審法院。

1. 「冒簽」行為的本質

簡單來說,本案是一宗保險詐騙案件。A1 及 A2 在不同個案的紙本投保表格上,作出「冒簽」行為。她們虛假地向公司表示 A2 為某些申請的見證人,並且是其中一名有份參與售出相關保單的代理。這些虛假陳述導致公司核准了相關保單的申請,並向 A1 及 A2 發放了相關佣金。

2. 被告的辯護理由

兩名申請人提出的辯護理由主要圍繞以下三點:

•「法律論點一」: 聲稱公司在紙本表格時代只需一名代理簽名見證,轉用電子系統後才強制要求兩名代理簽名,而她們未接受過正式培訓,以為做法公司容許,沒有不誠實意圖。

•「法律論點二」: 指其公司系統設計(要求兩名代理見證簽名)與保險業監管局《操守守則》(只需一名見證人)存在矛盾,是為「制度性陷阱」,導致她們「被錯誤刑事化」。

•「法律論點三」: 認為本案涉及專業行業規則,例如「分單」的商業慣例,法庭應引入行業專家證據,以避免誤判或構成程序不公。


法庭裁決:事實爭議非重大法律論點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A1 及 A2 提出的三個「法律論點」及其數十頁的陳詞和附件,基本上只是重申其自審訊開始至上訴時一直依賴的主要辯護理由。這些理由,例如強調兩人沒有不誠實意圖、公司培訓不足、只是貪圖方便的「代簽」而非蓄意的「冒簽」,以及希望加入《操守守則》作為新證據等,均屬關乎事實上的爭議。

法官強調,這些爭議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申請上訴許可的要求。最終,法庭拒絕了兩名申請人的申請,維持原判。


法律啟示與行業警示:誠實原則的不可動搖

本案為保險業乃至所有金融服務業的從業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啟示:


案件清晰地向所有保險從業員發出警示:任何形式的「冒簽」行為,無論出於何種「方便」理由,都可能被視為不誠實的欺詐行為,並將面臨嚴峻的法律制裁。 法律不容許任何形式的虛假陳述,從業員必須時刻警惕,嚴格遵守行業規範和法律底線,切勿因一時的疏忽或僥倖心理而付出沉重代價。本案也再次提醒我們,法律的判斷基於事實與證據,而非主觀的「以為」或「慣例」。


參考案例

• HCMA 284A/2024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專業法律建議。如需法律協助,請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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