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上司非禮下屬後仍再次攬腰:HCMA 441/2025 案件分析

分析 HCMA 441/2025 許銳生猥褻侵犯上訴案,了解車內觸摸、事後再次攬腰、受害人反應、閉路電視及新近投訴證據如何影響法院裁決。

案情:一次車程內的連續侵犯

2024年7月8日,許銳生與女秘書助理及其他人士在尖沙咀用膳,其後一同前往位於中環的雪茄會所。女秘書助理與許銳生乘坐同一部私家車,司機及保鑣則分別坐在前排。

控方指,車程期間許銳生先以雙手攬住女下屬;她推開及掙開他的手,並叫他停止。其後,許銳生伸手進入她的衣物觸摸胸部,之後又伸向她的大腿內側並試圖向上掃。女下屬以雙手捉住他的手並推開他。

這並非案件中唯一一次身體接觸。抵達中環後,許銳生在電梯內從後攬住女下屬的腰;到達雪茄會所樓層、女下屬按門鐘等候期間,他再從後攬住她的腰。女下屬隨即推開或以手肘撞開他。

其後,女下屬到洗手間冷靜,並以公司電話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再用自己的手機把相關畫面錄下。她其後向男友表示被老闆非禮,並於翌日凌晨到旺角警署報案。


法庭裁定:兩項猥褻侵犯均罪成

原審裁判官在評估案件時,已注意到案件主要依賴女下屬的證供,並提醒自己要小心處理一對一案件。裁判官認為,女下屬對接觸方式、自己如何反抗,以及事後如何處理事件的證供,整體上合情合理,並接納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就第一項控罪,法庭認為許銳生沒有合理理由攬抱女下屬、觸摸其胸部及伸手至大腿內側;有關行為具有明顯猥褻性,並是蓄意作出。

就第二項控罪,雖然閉路電視片段未必能展示所有接觸細節,但裁判官認為片段清楚呈現許銳生從後靠近女下屬、身體貼近她的背部並攬住她的腰,而女下屬隨即作出推開反應。法庭亦不接納「只是想取回雪茄」的說法,認為即使真的要取回物品,也有更直接的處理方法。


上訴爭議一:車內其他人沒有察覺,是否足以推翻指控?

許銳生的上訴方指出,車內保鑣及司機沒有聽到爭執或發現異常;辯方證人亦指女下屬下車時看似正常,因此質疑車內事件是否真的發生。

高等法院沒有接納這項論點。法院注意到,保鑣並非全程觀察後排,前後座之間的玻璃亦處於半透明狀態;女下屬雖然有推開、撥開及阻止動作,但並沒有大聲呼救。因此,其他人沒有察覺異常,並不必然與她的證供矛盾。

案件反映,法庭不會以「如果真的發生,旁人一定會聽到」這種單一推論取代證據分析。車內座位、視線、聲音、事件持續時間及受害人的反應,都要放在實際環境中一併考慮。


上訴爭議二:受害人沒有即時離開,是否代表同意?

女下屬在到達雪茄會所後,曾把雪茄交給同事、到洗手間冷靜及翻拍閉路電視片段,約10分鐘後才離開。上訴方以她沒有立即離場或當眾揭露事件為由,質疑其證供。

原審及高等法院均不認為受害人的事後反應可以單獨否定事件。裁判官指出,每名女性在遭受非禮後的處理方式都可能不同。有人會即時離開,有人可能先冷靜、保存證據、完成眼前工作或尋求信任的人協助。

因此,事後仍短暫留在現場、沒有大聲呼救或表面上保持平靜,並不等同於同意先前的身體接觸,也不是推翻證供的必然理由。


上訴爭議三:閉路電視未拍到全部細節,能否支持定罪?

第二項控罪的閉路電視片段從較高角度拍攝,畫面清晰度有限。上訴方主張,片段未能清楚顯示手部接觸及猥褻意圖,因此不足以支持定罪。

法院採取的方式,是把影片與其他證據一併評估,而不是要求閉路電視單獨記錄所有細節。片段顯示許銳生從後靠近女下屬並攬住她的腰;女下屬隨即推開他。這些影像與她的證供、即時反應及兩人的上司下屬關係互相配合。

換言之,影像證據的價值不只在於是否拍到完整動作,也在於它能否與其他證據形成一致的整體情況。


上訴爭議四:「新近投訴」需要多詳細才可接納?

女下屬在案發當晚向男友表示自己被老闆非禮。上訴方質疑,男友的證供缺乏足夠細節,未必可以作為「新近投訴」,亦未必能提升女下屬證供的可信性。

高等法院指出,法律並不要求新近投訴必須包含庭上證供的所有細節,也不要求兩者完全逐字一致。男友所接獲的訊息涉及女下屬在車程及會所內多次被非禮,並沒有與她庭上描述的兩項控罪出現實質矛盾。

法院同時指出,原審裁判官的核心分析,是女下屬本身的證供是否內在合理,而不是單靠新近投訴來建立定罪。


上訴爭議五:職場不滿是否可能構成誣衊動機?

辯方提出,女下屬可能因工作關係或擔心被解僱而誣衊許銳生。高等法院認為,原審已合理處理這項說法,並注意到相關辯方證據與客觀資料並不一致。

例如,許銳生曾讓女下屬通過試用期,其後更為她加薪;辯方證人對女下屬工作表現及飯局安排的描述,也未能充分支持存在明顯職場過節的說法。

法庭並非認為僱傭關係中的證人必然可信,而是把可能的誣衊動機與其他客觀資料一同評估,判斷是否足以造成合理疑點。


判刑:為何不是罰款?

原審就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8星期,就第二項控罪判處監禁10日,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星期。

高等法院維持監禁判刑,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法院認為,案情遠較涉及單一、較輕微觸碰的案例嚴重;即使許銳生過往有良好品格,亦不能取代對已證實罪行應負的刑責。


最終裁決:定罪及判刑上訴均被駁回

高等法院認為,原審裁判官已正確處理證據及適用法律原則,沒有錯誤接納女下屬的證供,也沒有錯誤處理閉路電視或新近投訴證據。

法院最終駁回許銳生針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維持兩項猥褻侵犯罪成及合共8星期監禁的原判;許銳生須即時服刑。


這宗案件的啟示

1. 「只係一下」不是自動免責理由

法庭會考慮接觸的部位、方式、背景、對方反應及被告意圖。接觸時間短,並不必然代表行為不具猥褻性。

2. 對方反抗後仍繼續,會令整體案情更嚴重

本案中,女下屬在車內已多次推開及要求停止,但到達會所後仍再次被攬腰。這種前後連續的行為,有助法庭評估被告是否明知對方不接受卻仍然繼續。

3. 受害人的反應沒有固定模式

沒有即時大叫、立即離開或當場報案,不代表同意,也不代表事件沒有發生。法庭會按具體環境及整體證據作判斷。

4. 上司下屬關係不等於身體接觸的默許

職場中的身份及權力差異,會成為理解行為背景的重要因素。沒有工作需要及沒有獲得同意的親密接觸,可能帶來嚴重刑事後果。

5. 閉路電視不必拍到每一個細節

影像可以與證人證供、即時投訴及其他客觀資料互相印證。法庭會評估所有證據的整體一致性。


常見問題 FAQ

許銳生最終被判多久?

第一項控罪判囚8星期,第二項控罪判囚10日,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星期。

為甚麼車內其他人沒有察覺,法院仍然接納女下屬證供?

因為保鑣並非全程觀察後排,車內隔板亦處於半透明狀態;女下屬雖然有反抗及要求停止,但不一定會造成旁人能夠察覺的巨大聲響。

受害人事後仍留在會所,是否代表她同意?

不是。法院認為受害人處理非禮事件的方式可以不同,事後短暫留在現場或先行冷靜,不會單獨證明她同意先前的接觸。

高等法院最後如何處理上訴?

高等法院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維持兩項猥褻侵犯罪成及合共8星期監禁的原判。


HCMA 441/2025 的核心,不是單純判斷一次攬抱或攬腰是否「輕微」,而是看整個行為過程:許銳生在車內多次作出未經同意的身體接觸,在女下屬已經反抗及要求停止後,抵達會所仍再次攬住她的腰。

法院從證人證供、閉路電視片段、即時投訴、現場環境及上司下屬關係作整體評估,裁定兩項猥褻侵犯控罪成立,並認為監禁判刑並非過重。案件提醒職場人士:對方沒有同意,就不應作出親密身體接觸;對方表示拒絕後,繼續行動更可能令刑事後果加重。


參考案例

• HCMA 441/2025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專業法律建議。如需法律協助,請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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