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DCCC 137/2024:小巴致命意外判囚10星期的法律分析

盧強駕駛專線小巴在大埔科城路撞倒一名62歲男子,男子其後不治。本文整理 DCCC 137/2024 的案情、證據、不小心駕駛法律原則、車輛缺陷及最終刑罰。

案情:小巴轉彎後撞倒過路男子

意外於2023年6月20日下午約5時15分發生。盧強駕駛綠色專線小巴27A,沿科進路往西北方向行駛,進入迴旋處後左轉入科城路南行左二線。當時小巴載有乘客,路線由白石角天賦海灣前往港鐵沙田站。

小巴左轉離開迴旋處後,左邊車頭撞倒一名正在橫過馬路的男子。救護員約12分鐘後抵達現場,發現男子陷入深度昏迷;他送院後於2023年6月28日證實不治。病理學家其後認為,直接死因是創傷性頭部損傷,死亡由該次交通意外所致。

案發路段為雙程分隔車道,每個方向有兩條行車線,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交通流量中等;判案書亦指出,該路段在平日下班時段經常有地盤工人橫過馬路。


法庭關注的駕駛行為

盧強就不小心駕駛罪承認多項與其駕駛質素有關的事實。他承認駛至一個被草叢遮掩的部分盲彎時,沒有專注及適當留意路面情況;在面對陽光眩目時,也沒有佩戴太陽眼鏡。

他亦承認,自己駛經一條在案發時段常有行人橫過的道路時,沒有保持足夠注意,並沒有把車輛轉向以避開死者。不過,法院接納當時右邊行車線有貨車迎面駛近,盧強可以向右轉的幅度非常有限;如果強行轉向或急速煞停,也可能產生其他危險,因此沒有把未能向右轉列為對他不利的因素。


交通意外重組:車速不高,仍須因應環境提高警覺

法證專家檢驗小巴及迎面私家車的行車記錄儀片段,並以投影幾何法進行分析。專家估計,小巴在意外發生前約4秒至1秒的平均車速約為每小時34公里,低於該路段每小時50公里的車速限制。

專家同時指出,盧強在意外前約4秒至2秒可能受到陽光眩目影響;死者上半身與附近灌木叢之間的對比度較低,因此駕駛者未必能即時察覺死者。死者步入車道後,小巴已無法在碰撞前完全停下;但如果盧強能夠較早察覺死者並及時大力煞車,小巴或有機會在碰撞位置前停下。

這些證據顯示,法院並不是簡單以「車速是否超過限速」判斷責任,而是把駕駛者在具體路面環境下能否及早察覺風險、採取適當預防措施納入考慮。


法律問題:不小心駕駛不只關乎超速

《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下的不小心駕駛罪,最高刑罰為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判案書引用上訴法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 Jie(俞潔) 一案的原則,指出法庭要實事求是地評估被告的駕駛質素、案發情況,以及駕駛行為低於合格而謹慎司機標準的程度。

換言之,以下行為未必一定要同時出現,才會構成不小心駕駛:


法院的核心判斷是:盧強作為職業司機,理應對該路段的環境及在下班時段可能有行人橫過的風險保持較高警覺。當他面對陽光眩目時,佩戴太陽眼鏡是減低眩光影響的合理方法;未有採取這項措施,成為法院評估其駕駛未達標準的重要因素。


法院如何平衡有利及不利因素?

法院沒有把本案評為最嚴重類別,並承認多項對盧強有利的因素。包括他車速偏低,案件不涉及超速、酒後駕駛、衝紅燈或使用手提電話;案發路段的彎位、草叢、眩光及低對比度亦增加即時察覺死者的難度。

此外,專家認為死者步入車道後,小巴已無法在碰撞前完全停下;死者橫過馬路時亦沒有轉頭察看有否車輛接近。法院也接納盧強沒有向右轉,是因為右邊行車線有貨車迎面駛近,並非單純拒絕採取閃避行動。

然而,法院認為盧強駛近一個已知常有行人橫過的部分盲彎時,仍然沒有專注及適當留意路面;在陽光眩目下亦沒有佩戴太陽眼鏡。即使納入所有有利因素,他的駕駛仍明顯低於合格而謹慎司機的標準,因此把罪責程度評為中等。


為何死亡後果令案件需要即時監禁?

法院指出,判刑時首要考慮是違例駕駛的嚴重性及被告罪責,但駕駛造成的後果亦是重要因素。後果應獲多少比重,要視乎死亡或傷害的性質,以及案件中是否存在其他促成意外或減輕責任的因素。

本案一名62歲男子因意外死亡。法院認為,雖然盧強的罪責程度屬中等,但死亡後果極為嚴重,案件整體嚴重性已超越可純粹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處理的範圍。即時監禁既反映被告的責任及死亡後果,也具有維護道路安全及阻嚇同類罪行的作用。

辯方引用的部分案例涉及他人受傷而非死亡,法院認為案情及後果不同,不能直接套用。每宗不小心駕駛案件仍須按實際駕駛行為及後果個別判刑。


最終刑罰如何計算?

法院就不小心駕駛罪以18星期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盧強在最早階段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由18星期減至12星期;由於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67歲並首次入獄,再扣減2星期,最後判處10星期監禁。

另外五項控罪涉及緊急出口警報系統、內部主門鎖、制動襯片及滅火器等車輛構造、保養或安全設備問題。法院指出,這些缺陷並非今次意外的促成因素,一般以罰款處理;每項控罪由1,500元量刑起點,經最早階段認罪扣減後,每項罰款1,000元,五項合共5,000元。

法院另取消盧強的駕駛資格6個月,並要求他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重新取得駕駛資格。


車輛缺陷為何獨立處理?

本案同時涉及小巴安全設備故障,但法院將車輛違規與致命碰撞的成因分開分析。緊急出口警報的紅色警告燈及蜂鳴器、內部主門鎖、右後制動襯片及滅火器均有問題,構成獨立控罪;但案情明確指出,右後制動襯片沾染油脂並沒有影響意外時的制動系統,也不是意外的促成因素。

這項處理方式說明,車輛有安全設備缺陷,不會自動代表該缺陷導致意外;法院仍須逐項檢視控罪元素,以及缺陷與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另一方面,即使某項車輛缺陷沒有造成意外,也可能獨立構成交通法例下的責任。


案件對司機及公共交通營運者的啟示

對司機而言,遵守限速只是安全駕駛的基本要求。遇到盲彎、草叢遮擋、陽光眩目,或已知行人經常橫過的路段,司機仍須主動調整注意程度、保持適當視野,並作好及早煞車的準備。職業司機亦應熟悉所駕駛路線的環境風險。

對公共交通營運者而言,緊急出口警報、門鎖、制動設備及滅火器均應維持良好及可使用狀態。即使設備問題最後沒有被認定為意外成因,仍可能帶來獨立的刑事或交通法例後果。


常見問題 FAQ

DCCC 137/2024 是甚麼案件?

DCCC 137/2024 是盧強涉及大埔致命交通意外及小巴安全設備問題的刑事案件。最終以不小心駕駛罪及五項車輛安全相關控罪作出處理。

盧強是否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判刑理由書顯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是第一項控罪,而不小心駕駛是其交替控罪。控方接納盧強在最早階段就交替控罪認罪,最終判刑以不小心駕駛罪為基礎。

案發時小巴有沒有超速?

沒有。交通意外重組專家估計,小巴在意外前約4秒至1秒的平均車速約為每小時34公里,低於案發路段每小時50公里的車速限制。

為何沒有超速仍會被判不小心駕駛?

法院評估的不只是車速,還包括盧強在部分盲彎、陽光眩目及行人可能橫過的路段,是否保持合格而謹慎司機應有的專注及留意程度。法院認為他的駕駛在這些方面低於應有標準。

盧強最終被判甚麼刑罰?

不小心駕駛罪判囚10星期;五項車輛安全相關控罪合共罰款5,000元;駕駛資格被取消6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為何法院沒有只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

因為意外造成一名62歲男子死亡。法院認為,死亡後果極為嚴重,案件整體嚴重性已超越可只用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處理的範圍。

小巴的車輛缺陷是否造成意外?

判案書指出,右後制動襯片沾染油脂沒有影響意外當時的制動系統,也不是意外的促成因素。車輛安全缺陷與意外成因是兩個需要分開分析的問題。


DCCC 137/2024 的核心並非「車速低便一定安全」,而是司機是否按照當時路面環境作出合適判斷。盧強沒有超速、酒後駕駛、衝紅燈或使用手提電話,車速亦低於限速;但在被草叢遮掩的盲彎及陽光眩目情況下,他沒有保持足夠專注,也沒有採取減低眩光影響的措施。

法院把他的罪責評為中等,同時充分考慮路面視線、死者行走路線及其他有利因素;但由於意外導致一名62歲男子死亡,最終認為即時監禁是適當刑罰。案件提醒所有駕駛者,道路安全不只關乎限速,也關乎視線、警覺、預判和在關鍵幾秒內採取適當行動。


References

[1] DCCC 137/2024 判刑理由書(香港區域法院,2026年9月2日)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 Jie(俞潔)[2023] HKCA 985(香港法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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