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造假,博一博?法律代價你承擔唔起!
呢個情況你可能會諗到:
1. 見工/申請大學用假學歷,會唔會坐監?
2. 齋買張證書返嚟唔用,犯唔犯法?
3. 自己喺份CV作個學歷出嚟,又點計?罪名會唔會輕啲?
💬 以上三種情況,都涉及嚴重的誠信問題,並且極有可能觸犯香港法例。一旦使用虛假學歷並意圖從中獲益,就已構成刑事罪行,有可能坐監
1️⃣ 使用假學歷:
* 欺詐罪 (Fraud) - 《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 法律定義: 任何人作出任何欺騙行為(例如:提供假的學歷證明),意圖誘使另一人(例如:僱主或大學)做某件事(例如:聘用你或錄取你),而這個行為會為你帶來利益(獲得職位或學位)或導致對方蒙受不利(請了一個不合資格的人、浪費了面試資源等)
- 如何應用在你的情況: 你使用假學歷,就是一個典型的「欺騙行為」。你的意圖非常清晰,就是想讓對方相信你具備他們要求的學術資格,從而獲得工作機會或入學資格。只要你遞交了假文件,無論對方最終有沒有聘用/錄取你,你作出欺騙行為的犯罪意圖已經形成
- 最高刑罰: 監禁14年
* 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 (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 《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 法律定義: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份文書是虛假的,而使用它,並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其為真文書,從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即屬犯罪
- 如何應用在你的情況: 偽造的畢業證書、成績單等,就是法律上所指的「虛假文書」。你明知它是假的,仍然拿去見工或報名,就完全符合這條罪行的定義
- 最高刑罰: 監禁14年
2️⃣ 齋買唔用
* 管有虛假文書的罪行
當你購買並持有那張假的證書時,你可能已經觸犯了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管有虛假文書的罪行」
這條罪行的重點有兩個:
- 管有 (Custody or Control): 你買了證書,把它放在家裡,這就構成了「管有」
- 犯罪意圖 (Intention):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法律要求控方證明,你管有這張假證書的意圖是為了在將來某個時候,由你自己或其他人用它來欺騙別人
3️⃣ CV作大:「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 欺詐罪 (Fraud)(Fraud) - 《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無論你是用一張偽造的證書,還是在CV上的一行文字作大,你針對的罪行都是一樣的——《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
構成元素:
- 作出欺騙行為 (Deception): 你在CV上寫下不實的學歷,這個行為本身就是「欺騙」。法律並不要求欺騙必須通過實體文件來進行,口頭謊言、書面謊言都計算在內。你的CV,就是一份你向僱主作出的書面陳述
- 意圖 (Intention): 你作出這個虛假陳述,意圖是誘使僱主相信你符合資格,從而給你面試機會或聘用你。
- 導致後果: 這個欺騙行為,導致你獲得了利益(工作機會、薪金),或導致僱主蒙受了不利(花費時間面試一個不誠實的人、錯過了其他合適的候選人)
💡 總結:誠信是個人立足社會的基石。無論是偽造證書、管有假學歷,還是在履歷上作假,都可能構成嚴重的刑事罪行。一時的僥倖,換來的可能是漫長的刑期和無法磨滅的案底,徹底摧毀個人前途。與其冒險走歪路,不如努力裝備自己,憑真材實料獲取機會
——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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